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 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 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 督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 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 综合督查要求
第十条 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计划。综合督查每年应抽查不少于全国1/3的省份。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具体督查项目由督查组赴现场前随机确定,一般选1至2个国家高速公路网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在建项目,每个项目抽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项目总里程的30%。
水运工程具体督查项目根据建设规模、投资主体和水运工程类别确定。
第十二条 综合督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二)质监机构汇报督查项目的质量监督情况,安全监管部门汇报督查项目的安全监管情况;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
(四)确定抽查合同段;
(五)分组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