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接受省交通质量监督站和省局的质量监督和质量评定。
4.6工程进度管理
4.6.1中标通知书发出或施工单位确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和必要的各项关键工程的进度计划,进度计划要符合合同条件并真实可靠。
4.6.2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照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来检查、控制工程进度。当发现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工序或人力和设备与进度计划的方案有较大不一致、有可能影响到总体工期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加快的措施,以赶上进度计划中的阶段目标或总体目标。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而且施工单位拒绝接受指令,或虽然采取了措施但仍不能赶上预期的工程进度,并将使工期难以完成,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给施工单位发出书面警告,同时抄报主管部门以便采取其他措施。
4.7工程费用管理
4.7.1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4.7.2工程计量支付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建设计划、合同条款、合同图纸、工程中标单价、工程进度、工程变更、技术规范。
4.7.3工程计量由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的工地负责人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计量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填写清单支付报表报请项目实施单位审批。
4.7.4工程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和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的工地负责人认可的《清单支付报表》进行核定、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4.7.5工程质量保留金一般为工程总额的5-10%,缺陷责任期为一年。最终支付是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缺陷责任期费用划分情况确定并支付。
4.8合同管理
4.8.1工程变更
4.8.1.1养护工程的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核实并报请省局审核、批准后签发工程变更令,方可实施和计量支付。
4.8.1.2变更工程费用,主要是根据工程变更数量、合同规定的单价计算方法、预算定额、计日工方法确定。
4.8.2工程延期需经项目实施单位认可,省局批准。
第五章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验收
5.1 工程验收程序
5.1.1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要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5.1.2 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工程后,15日内应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并附自检(监理质量评定)合格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请验报告后,15日内组织进行交工验收,提出完善意见。
5.1.3 200万元-50万元的养护工程,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报请省局参加竣工验收,50万元以下养护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交、竣工验收(小型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可以一次进行)。
5.1.4 200万元以上实行招投标的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省局主持,省局在收到各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检查已交验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5.1.5 竣工验收条件
5.1.5.1 交工验收合格。
5.1.5.2 对交工验收时提出的补救、修复工程已处理合格。
5.1.5.3 编制完竣工文件及竣工决算。
5.1.5.4 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已编写完汇报材料。
5.2 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5.2.1 验收工作的组织情况
5.2.2 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名称、地点、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建设依据、规模和性质、工程概预算及实际造价,工程建设主要内容(主要工程数量)。
5.2.3 评价和鉴定工程项目的质量鉴定结论(评价及等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综合评价(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及等级)
5.2.4 有关决定和建议
5.2.5 验收委员会名单及有关单位代表签字
5.3 资料归档
5.3.1 综合文件
5.3.1.1 验收报告
5.3.1.2 工程总结
5.3.1.3 征地拆迁资料
5.3.1.4 上级批准文件及有关指令
5.3.1.5 合同
5.3.1.6 工程数量完成表
5.3.2 竣工决算
5.3.3 竣工图表
5.3.4 设计、施工文件
5.3.4.1技术、设计文件
5.3.4.2施工文件工程质量文件试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成品、半成品检查记录
5.3.4.3进度控制文件
5.3.4.4投资控制文件包括变更批复文件等
5.3.4.5施工原始记录
5.3.5 以上除《验收报告》由验收组整理编写外,其余资料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前整理完成,装订成册。做到工程、资料同时交验。工程资料要真实、完整,符合归档要求,资料上签名不能代签。
5.3.6 省局、各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对工程资料逐步实行微机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6.1本办法由省局养护工程科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6.3机电、通讯、监控工程由省局收费科管理,管理办法由省局收费科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