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奖惩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加强交通管理,杜绝交通事故,实现全厂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联职、联责的考核原则,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给予重奖,对发生事故及违章违纪者加大处罚力度,以提高各级领导、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厂及各有车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厂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厂公布的专职驾驶员,必须与厂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每周一上午(一小时)为全厂交通安全日,各有车单位应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驾修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并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
        第七条  各有车单位必须按时组织驾驶员和车辆参加年审,保证参审率达100%,合格率达100%。
        第八条  厂实行“准驾证”制度。厂公布的专职驾驶员必须经安监室考试合格后,发给策划部盖章的“准驾证”方可持证上岗;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厂车辆。
        第九条  厂行政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实行万公里行车安全奖:不发生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每行车1万公里奖励驾驶员100元。有车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厂安监室人员每万公里奖励50元。
        第十一条  交通安全专项奖:交通安全管理优秀工作者,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及对交通安全工作作出突出成绩者,年终总结评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轻伤1至2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辆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辆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2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死亡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
        六、轻伤、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鉴定标准执行。
        七、财产损失:是指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
        八、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冲抵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事故等级的核定及责任的认定
        一、事故等级的核定及责任的认定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二、财产损失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为依据计算。
        三、厂内发生交通事故,由行政部、安监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分析、认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如果发生人身方面的事件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发生因造成财产损失定性为一般事故以上进行专题处理。属于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一、发生轻微事故
        全部责任者:负激励50分
        主要责任者:负激励30分
        同等责任者:负激励20分
        次要责任者:负激励10分
        领导责任者:负激励5分
        责任单位:负激励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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