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06日

为了加强交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检查责任,督促被检查单位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检查的内容
(一)共同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3、安全 建立情况;
4、法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学习、例会情况;
6、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情况;
7、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8、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和演练情况;
9、安全生产、安全监管落实“痕迹化”情况;
10、安全生产、安全监管工作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基础工作情况;
11、安全生产投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落实情况;
12、公务车安全管理;
13、劳动安全防护等情况。
(二)专业内容:
1、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水路运输、水运建设施工:
(1)港口、码头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危险源。
(2)水路运输经营、港口或码头经营单位(尤其是经营水路运输的经营单位)、水运建设施工生产经营单位、船舶与浮动设施、水路运输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渡工)的资质证照;船员证照及适任情况;船舶装载适航情况。
(3)“四客一危”船舶技术状况是否良好以及救生和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4)船舶尤其是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运输船舶和乡镇非运输船舶)的航行秩序。
(6)渡口审批与设置是否合法;渡口安全监管;渡运秩序。
2、道路运输管理:
(1)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资格准入情况;从业人员资格的情况;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情况。
(2)汽车客运站落实安全操作规程(重点是安全例检、“三品”检查、客车出站人数检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情况。
三、检查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责任人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分管水上人员负责组织管辖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管辖内公路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分管陆上人员负责组织管辖内的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明查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原则。
(三)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以现场反馈为主的原则。
(四)实行安全隐患通报原则。检查单位在检查结束后,要进行通报,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处理要求。对管理责任在当地政府的,应抄送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区交通局。
(五)隐患整改督办、跟踪原则。建立分级督办制度,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按其轻重缓急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实行分级督办整改。按照职责分工,每个季度必须逐项上报隐患整改完成进展情况。
(六)检查人员应以安全管理和相关专业人员为主的原则。
四、检查的组织
(一)安全检查应与“春运”、“五一”、“全国安全生产月”及“十一”黄金周等重点时段同时部署,同时进行。
(三)安全检查与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或临时性检查在时间上接近重合时,或在内容上相近重合时,应相互兼顾、结合进行。
(四)能采取联合检查的,应组织联合检查组,避免多头检查。
五、职责
(一)被检查单位的职责:
1、积极配合检查单位的安全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和干扰正常的安全检查工作;
2、对被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制订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整改到位,消除隐患;
3、整改期间应及时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向整改督办单位报告。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整改督办单位反映,制订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整改完毕的,及时向整改督办单位提出消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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