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管制规定
第十八条 法定节假日对机动车辆实行管制,规定如下:
(一)严禁私用公车,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均不准私人用车,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分。
(二)因业务往来需要用车的,原则上应乘坐出租车,非动用车辆不可的,用车人需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车,否则将以违纪处理。
(三)经分管领导批准用车的,必须由持有两证的正式驾驶员驾驶,其它人员不得擅自驾车上路,否则将以违纪论处。
(四)机动车辆应集中屯放或停放在指定地点,各停工的施工驻地不准停放车辆。
(五)节假日期间由公司安排执行工程抢修,通信值班任务的车辆,应按指定的任务范围使用。
第五章 机动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挑选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吃苦、肯钻研、自觉遵章守纪的员工担任驾驶员。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必须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合格,取得驾驶证,并经公司安委会核查颁发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准驾车种的驾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可参加年度审证,未通过年度审证或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的人员,不准从事驾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及车辆一般不应外借,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借,对调离本公司、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和退休的驾驶员,应在办理手续时收回其上岗证。驾驶员私自或违反本规定为外单位开车或违反劳动纪律开私车,车辆管理部门有权扣留上岗证并按职工惩处条例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上岗证的核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驾驶我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湖北电信工程公司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
第二十四条 上岗证发放的范围原则上应为在驾驶岗位工作的人员,对其准驾资格和业务技术进行考查,填写上岗证发放审批表,经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核发上岗证。
第二十五条 上岗证由公司安委会统一印制、核发、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短期性用工其准驾证有效期可相应缩短。
第二十六条 上岗证一人一证,不准交他人使用,公司员工持他人上岗证无效。无上岗证驾车视同无证驾驶,若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一律按非因工事事故处理。
第七章 教育培训、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时,应充分考虑专、兼车管人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应支持驾驶员按时参加自检组学习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安排工种调动时,应根据三级
的规定对其进行上岗或转岗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经常组织包括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是否健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车辆的车容车貌,安全技术状况,驾驶人员遵章守纪情况,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学习情况等内容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章 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或现场最早发现者有责任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及时向交通监理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程序逐级上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交通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事故未及时报告或未经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认定,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有关事故费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监理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车辆管理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参与事故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在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注意尊重、保护本企业和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后的内部教育和处理。
第九章 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三条 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职工和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因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职工和单位应给予惩处。
第三十五条 对驾驶员酒后驾车要给予重罚
(一)驾驶员酒后开车,初次责令本人写出检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再次发现调离驾驶岗位。
(二)驾驶员酒后开车肇事的,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三)派车单位和用车人员有责任对驾驶员实施行车监督,驾驶人员开车肇事的,追究同餐职务最高人员责任,视损失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