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相关制度、标准
各级监控管理部门、单位,应根据监控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健全完善安全监控管理各项制度、标准,以及监控工作各项原始记录和登记台帐建档管理。
第三章 GPS车载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十一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件要求在车辆登记挂牌前安装,落实公司统一监控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为落实公司营运车辆GPS监控统一平台监控管理,GPS车载设备由公司负责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和平台接入、监控,由车辆经营者承担支付GPS车载设备费、平台监控服务费、车载GPS监控通讯费和设备日常检修维护费用。车载GPS装卸维修须向公司登记,由公司或认可的专业服务机构、技术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装。
在设备质量三包、保修期内,属产品缺陷质量问题的损坏,公司负责给予协调设备调换或免费维修;如属操作使用不当原因损坏,设备更换或维修全部费用车辆自担;经查证属实人为故意破坏设备和监控的,公司将对当事车辆立即停运整改并施以严厉经济处罚,视其整改认识态度决定清理。
第十三条 监控调度中心应专设管理负责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24小时服务联系电话。全面负责GPS车载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平台接入和日常检修维护工作,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 监控调度中心应备存公司装配机型的车载GPS备机,保证GPS车载设备故障检修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监控。对于监控车辆GPS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视为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禁止营运。
第十五条 GPS监控系统作用为车辆营运安全监控调度管理和服务,严禁任何人利用监控终端和车载设备信息平台发送工作无关的信息和应用,以保证工作监控调度正常进行和信息联系畅通。
第十六条 车辆经营者、驾驶从业人员对GPS车载设备负保护、管理责任,须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监控。
1、车辆GPS设备的保护、管理、维护责任,实行“谁经营、谁驾驶,谁保护,谁管理,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车辆经营者和驾驶从业人员应加强GPS设备的使用管理,不得故意破坏影响正常监控。
2、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IC卡,保证IC卡正常使用。上岗驾驶前必须用将IC卡插放于车载监控设备确认身份,并严格执行驾驶限时和换驾换卡管理规定。
3、驾驶员应及时察看接收监控管理平台发出的运行调度、纠正指令,并立即按照指令要求严格执行,确保运行监控指挥畅通,车辆安全顺利通行。
4、驾驶员不得故意遮盖遮挡车载GPS天线,影响信号传送、监控。除遇紧急情况(如盗抢、劫车、车辆故障等)外,不得无故触动报警按钮。
5、发现车载设备运行异常情况,应立即向GPS监控技术管理人员报告,并按技术管理人员要求和到指定地点检修。
6、车辆经营者、驾驶从业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车辆安全监控管理,无条件的配合监控管理人员的监控管理和进行信息数据采集。否则,公司有权按不符合公司内车辆经营、从业安全管理条件,解除经营合同和驾驶清退。
7、车辆经营者对经营车辆驾驶员承担驾驶操作使用GPS设备的管理及违规处理负全部连带责任。
第五章 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做好工作交接准备。接班人员未到岗时,当值人员不得离岗,以保证GPS安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 监控值班时,要全面认真负责,全力做好车辆的实时监控工作和记录,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值班时应对监控发现的违章和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和及时向领导汇报重大情况。
第二十条 监控值班人员要对来电认真接听、记录,问清反映报告问题情况,要对来电咨询耐心接听解答和及时指导。
第六章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用(简称‘监控服务费’)包括GPS车载设备无线通讯卡月租费、GPS监控系统使用服务费等。监控服务费实行全年费用一次次预交办法,车辆经营者应于设备初装时交足当年剩余时间费用,并应于每年末月的25日前按公司统一规定交纳下一年的监控服务费。监控服务费由车管单位向车辆收齐后统一报交监控中心。
第二十二条 监控服务费收取标准,根据监控运营服务单位的监控服务收费标准和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参考执行。如出现通讯费用超出月租部分情况,凭通信费用单据由使用车辆用户补交。今后车辆需开通其他通讯增值服务的,使用车辆应按月另行交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应自车载设备安装并入网开通的当月开始计算。监控报停停费自上月提报,于下月1号起始按月计算停费。停机时间未出全月的,仍需交纳整月监控服务费。
报停车辆停交月份的预付费用,按停交月数向后顺延计算交纳费用期限;车辆报废、转籍过户监控报停销户,不再重新启用监控的,自下一月开始停交监控费,已预付费用按剩余期限月数退还;属延续经营情况的,原车预交剩余费用,可待上新车后转交使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于GPS安全监控管理当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车辆违规等现象或使监控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一、因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进行相关人员责任倒查和处理。
二、车管单位应在营运车辆投放运营前装好GPS车载监控设备,提前入网调试开通,并保证设备平稳运行,符合正常监控标准要求。对于存有以下情况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1、营运车辆未安装GPS监控设备上路运行或已运营车辆的设备未及时入网开通监控的;
2、车管单位及监控工作人员对监控工作缺乏积极主动、相互协作和协调服务意识,在解决处理问题上缺乏公司业务整体统一协调性,扯皮推诿,给公司监控管理服务工作造成影响的;
3、在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和通知整改后,不按要求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4、对于车辆GPS设备故障服务求助不及时处理,影响车辆正常营运的;
三、监控人员不能履行监值职责,对监控发现违章行为未做及时纠正提示和信息采集记录的;
四、对于未经公司GPS监控调度中心或车管单位申报批准,车辆私自改动、拆卸、更换车载GPS设备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1、私自拆卸或的更换车载设备的,每次处罚500元;
2、对于车辆运行中GPS车载终端因设备质量引发故障,造成信号不能正常接收或异常显示、持续报警的情况,驾驶员应立即向监管单位报告和按指导要求处理。不得私自拆除线路,否则按私自拆除进行处罚。
3、对于车辆经营、从业人员故意破坏GPS车载设备,造成监控信号中断、不能正常传收信息或数据采集的,给予当事车辆、经营从业人员立即停业整顿,视认识态度作出处理。悔过态度诚恳认识到位的,给予2000元以下处罚,责令对监控破坏问题限时整改完成后恢复车辆运行;对于破坏行为情节严重,认识态度、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对违规责任经营者、从业人员予以经营合同解除和公司内从业清理。
4、对于车辆经营、从业人员为逃避监控,采取遮挡、变动车载设备天线或监控视频拍摄装置,扰乱公司监控管理的,经发现警告及时整改的,初犯给予500罚款。再次违犯的,按上条故意破坏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5、对于监控管理车辆私自更改车载GPS设备监控限制设置的情况,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五、监控中心全面负责驾驶员身份IC卡的管理。公司规定按管理监控车辆只对登记在岗驾驶员一人发放一卡,专人专用,不得转借。驾驶员身份IC卡的管理使用是安全监控管理的重要环节,用于公司对管理监控车辆的驾驶员身份确认、一次连续和一天累计驾驶时间管理限制、违规行为责任识别以及对车辆运行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
驾驶员在上车驾驶前,必须先将自己的驾驶身份IC卡插入车载设备进行身份确认和驾驶登录运行,行车当中要严格执行驾驶、停车休息时间规定,运行结束后应及时退出系统、拔卡,避免信息记录误差;双班驾驶员驾驶换班须同时换插驾驶身份IC卡,保证行车驾驶信息准确;管理监控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车辆运行驾驶员IC卡监控管理使用规定,按规定要求正确操作使用和保管,。驾驶员IC卡记录违章信息,是确认处理车辆违章运行和驾驶行为的主要依据,如有监控违规情况发生,依照记录信息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对于在公司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有未按规定操作使用驾驶员身份IC卡的情况,每次给予警告罚100元;多次警告仍犯的,对违规车辆、驾驶员停运、停岗整顿,视整改落实情况给予处理。
驾驶员身份IC卡配发,由车管单位向监控中心申报领取后发放,并负责对使用驾驶员进行使用操作培训和备档登记。驾驶员身份IC卡配发使用实行每卡100元的抵押金管理制度(如出现丢卡、人为损坏和违规使用操作情况,抵押金直接转交责任罚款),于退出公司驾驶交卡销户时,核查无违规记录退支。驾驶员身份IC卡工本费一卡50元,由使用驾驶员个人支付。
六、对于监控发现车辆超速情况,超规定时速20%以内的,每次罚款200元;超20%(含)以上50%以下的,每次罚款500元;超50%(含)以上的,每次罚款1000元。
对于一个月内出现两次50%以下超速情况的,除按以上处罚标准加倍处罚外,同时给予车辆和人员停业一天整顿培训并责令写交检查保证;两次超速违章属同一驾驶员驾驶的,将对违章驾驶员进行最后留用察看登记和警告,如有再次超速驾驶行为出现,立即清退;一个月内出现三次以上超速或两次(含)以上50%以上超速的,对违章车辆立即进行停运整顿,视整改认识和保证态度情况作出恢复车辆经营处理,一车连续超速违章属同一驾驶员驾驶的,将对违章驾驶员立即清退。
超速违章驾驶员留察驾驶,须经公司相关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复岗,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留用。
七、对于监控发现车辆超员情况,按照公司有关超员处理处罚规定和参照本规定上条规定处理。
八、对于监控发现的驾驶员疲劳驾驶情况,首次罚200元,再有发生加倍处罚;多次处罚教育不改的,予以公司内车辆驾驶清退。
九、监控工作人员值班期间擅自离岗或有不落实工作职责行为情况,如有发生,一次罚款100元;经处理处罚再次发生的,清退其监控工作岗位。
十、监控车辆经营者应及时交纳GPS监控服务费,避免因欠费停机影响监控。发生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交费情况,逾期每天按应交费的5%计收滞纳金;因欠费造成停机影响监控的,除对车辆停运追缴欠费、滞纳金外,加处500元罚款。
十一、对于在监控违章车辆未按处理决定要求及时交纳罚款的,公司可按未落实公司安全管理要求,自车辆经营保证抵押金中直接划扣。同时,有权按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禁止车辆运营,追缴车辆经营保证抵押金,完善公司车辆安全运行管理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