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条 新购的轨道车,凭部工务机械车验收室出具的《产品验收合格证》,并由铁路局编号后,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年检合格证》。
第20条 在正线上运行的重型轨道车必须安装经铁道部产品认证或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三项安全设备,未安装三项安全设备或三项安全设备状态不良的轨道车禁止使用。
第21条 上线运行的轨道车应随车携带以下资料:
1.有关行车及安全规章;
2.轨道车工作日志;
3. 轨道车技术说明书;
4. 轨道车备品明细表(附件14);
5. 轨道车辆探伤合格证;
6. 轨道车年检合格证;
7. 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
8. 运行区段列车(客、货)时刻表
9. 三项安全设备技术说明书。
第22条 轨道车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轨道车安全运用的检查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及时制止。
第三章 运 用
第23条 轨道车上线运行按列车办理。
第24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提报轨道车运输计划,行车部门(调度)编制轨道车运行计划,纳入调度员的行车日班计划中,车站值班员必须按章办理接发车手续,严禁简化程序。
第25条 轨道车司机必须严格按《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TB/T2694)操作轨道车。轨道车出乘时,正、副司机的驾驶证、轨道车年检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
第26条 轨道车司机应严格执行出乘作业标准,包括出退勤、出入库作业、车站发车、途中运行、中间站停车与调车、区间作业、施工作业等内容,各轨道车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要求。
第27条 轨道车司机出乘前必须抄收运行区段行车揭示或调度命令。途中折返、继行或临时变更运行区间、作业种别时,调度命令应传达到轨道车司机。
第28条 车站助理值班员要检查轨道车司机的《驾驶证》和《轨道车年检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不齐全或无效不得放行轨道车。
第29条 出乘的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第30条 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 动车前,经司机确认由副司机撤除止轮器,将止轮器放到指定位置并关好车门。
3.发动机起动后,开启三项安全设备并进行自检,确认三项安全设备技术态良好。
4.动车前,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对行车凭证、各种行车信号及线路开通情况共同确认复核,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5.运行中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机车监控装置所设定的运行速度驾驶。严格执行《车机联控标准》(TB/T3059)。“彻底 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注意观察各仪表及制动系统和发动机、传动、走行部等运行状态。
6.中间站停车超过5分钟,副司机应下车重点检查走行装置、制动系统状态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7.现场施工作业时,要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加强 望,时刻注意作业人员的安全。轨道车运行期间(包括停车),司机和副司机不得擅自离岗。
8.在车站调车作业、转线、连挂车辆时,必须按列车调车作业办理。严格遵守下列速度规定: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得超过40km/h;推进运行时,不得超过30km/h;调动有乘坐人员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超过15km/h;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执行十、五、三车限制速度,距被挂车2米前一度停车;遇有天气不良等情况,应再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米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副司机须下车指挥,严格控制速度。
第31条 轨道车由车站进入专用线时,应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度,信号不清不准动车并严格遵守专用线限制速度。需要停车时,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停稳后,按规定做好防溜、防撞。
第32条 司机和副司机在停车熄火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按《轨道车保养检修项目》(附件15)检查和保养车辆。对不能处理的故障要及时上报,做到故障不过夜、不隔班。
第33条 《轨道车工作日志》是记录轨道车运用、检修、调度命令等情况的原始记录簿,是分析行车事故、设备故障,进行轨道车修理的重要依据。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必须真实准确齐全,《轨道车工作日志》存档时间为五年。
第34条 重型轨道车的牵引重量、轨道平车的载重及集重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偏载限度执行铁路货车装载的有关规定。驾驶轨道车运行最高速度不能超过线路允许最高速度、车辆构造速度、调车规定速度、侧向通过道岔的最高允许速度以及机车监控装置所设定的运行速度,并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运行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载、偏载和超速。
第35条 轨道车连挂推行时(要先试拉),速度不得超过30km/h,严禁跨越区间推行。在封锁区间或“天窗”时间内,因施工作业需要推行时,须指定人员用无线对讲机及手持信号位于推行车辆运行前端引导,按规定速度运行,引导人员要注意运行前方、邻线情况及人身安全,随时与司机联络,以便及时停车。
第36条 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的司机(学习司机)必须在安全驾驶五年或十万公里以上的轨道车司机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下列情况禁止学习司机驾驶轨道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转线,复线逆行及在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
第37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铺设轨道车专用线,并设置配有检查坑、保暖设施的车库。检查坑的长度不小于16米,以利于保养检修作业。
第38条 轨道车司机要熟悉三项安全设备的基本结构、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
第四章 安 全
第39条 轨道车司机应及时掌握和反映行车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主管人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40条 轨道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
2.传动部分不良、有异响、保安装置失效,液力传动系统压力异常;
3.车轴有裂纹、车轴轴箱温升超过规定或有异响等现象;
4.车轮有裂痕、碾堆、踏面剥离、掉块、擦伤超限(限度按货车车辆有关规定),重型轨道车车轮轮辋厚度不足23mm,或轮缘厚度不足23mm;
5.轮对内侧距离超过1353mm±3mm容许限度,轮轴发生相对位移;
6.车架任何部件有横裂纹、弯曲,影响行车安全;
7.制动或基础制动保安装置不良;
8.前后照明或风笛失效;
9.自动车钩三态作用不良,车钩座、舌、销磨损超限;
10.螺栓松动、销子脱落、机件弯曲、裂纹或其它缺陷;
11.三项安全设备故障及安全防护备品不齐全或失效。
第41条 用于接送施工人员的轨道平车,必须上好端板、侧板并增设防护栏杆。运行时,应由车间主任、工长指定的专人负责安全,搭乘人员不得站立或坐在侧板、端板上,身体各部分不得超出车体以外或倚靠防护栏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第42条 重型轨道车乘坐非乘务人员时,为保证轨道车司机的瞭 望视线良好、操作正确,乘坐人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不准喧哗打闹,非操纵端严禁其他人员入座。搭乘人员上、下车完毕后,轨道车方可运行。
第43条 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司机与押运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了解其危险性质,严格执行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规定。
第44条 装卸材料时,司机及押运负责人应掌握以下事项:
1.按规定载重和集重有关规定和要求装载;
2.装载货物应稳固,不得偏载,不准超限;
3.卸车时不得偏卸,卸下物料不得侵入本线或邻线界限,时速大于200公里的两线间不得堆放料具,大件物料严禁在运行中装卸;
4.跨装长大物件,应使用货物转向架;
5.装载钢轨、枕木等货物,必须按规定捆绑牢固;
6.邻线来车时,禁止装卸作业。
第45条 轨道车连挂时,制动型式必须相同。连挂工作由副司机负责指挥,连挂完毕后,必须进行全列制动试验,确认制动性能良好,方可行驶。编组(编组数量由路局自定)运行时,应将功率大或重载车编在前端,前端第一位轨道车为本务机,各车司机间应加强联系。
第46条 运行中,司机要密切注意地面信号的变化,当地面信号和机车信号不一致时,必须以地面信号为准。
第47条 停留超过20分钟的轨道车开车前,司机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应不低于500kpa;行驶在长大下坡道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及放飏,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
第48条 运行中,本务机严禁关闭监控装置。当监控装置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司机应按《技规》、《行规》的要求及时向车站和列车调度员报告,同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方可关闭有故障的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用车载电台与前方站保持联系)掌握运行速度,维持运行至前方站停车修理,性能恢复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49条 运行中,当发现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司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检查排除。
第50条 在站内或专用线停车待备时,必须采取保压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要同时上好手制动,司机不允许离车。
第51条 在转站、专用线停运及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拧好手制动机,双止轮器双向止轮,止轮器要安好压实,加锁防盗,并在车组前后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车上应有司机留守,其余人员应到就近行车公寓食宿或休息,并通知段调度。停站过夜在6小时内无紧急情况不得转线作业。
第52条 由于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司机应立即排除,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前方站。因故障不能排除或发生事故,司机应立即采取防溜措施,保压制动,拧好手制动机,两端用止轮器止轮制动。司机应迅速做好如下防护和故障处理工作:
1.鸣示一长三短声的报警信号,并利用无线列调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及后续列车,讲明情况;
2.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设好防护,影响邻线行车时,应立即进行防护;
3.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修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需要救援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请求救援后,不得继续动车。
第53条 电气化线路上使用轨道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攀登轨道车车棚顶,不得用水管冲洗车辆;
2.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体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
3.进行装卸钢轨、轨枕等材料时,只许平移,不得高抬翻转,严禁竖立,并应注意避开接触网立杆及接线;所用工具不得高举;不得用竹杆等物做测量货物装卸高度等接近接触网的作业;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及所用工具需在距接触网不足2米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具体办法应执行《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54条 起重轨道车装卸作业时,必须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施工负责人做现场指挥,指定专人防护。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吊装前,检查吊具是否完好,确认被吊物重量,严禁超载、偏载作业。
2.捆绑挂钩必须牢固,位置正确,轻起轻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