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车管理规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26日

        3.起吊升高20厘米左右,应暂停起吊,检查捆绑情况确认稳妥后方可继续起吊。落下时对位轻放;起吊物需在空中移动时应高出地面物体0.5米以上。
        4.高层摘挂,应使用长杆挑钩,如须登高作业,应确认攀登物是否牢固,方可上下。
        5.钢轨等长大物品在起吊前应挂上方向绳,防止吊物在空中转动。
        6.起吊后,人不得进入被吊物体下面,也不得用手直接清理下面的粘着物。
        7.司索时,手必须放在吊绳与吊装物的外侧,防止起吊后挤伤。
        8.严禁起吊、转动同时进行。
        第55条 轨道车内因生产、生活用火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车内取暖时,选用电加热取暖器、空调机或有安全装置的低压取暖炉,各种炉具应固定牢固。
        第56条 应做好轨道车防火工作。严禁使用明火预热发动机、油箱、油管及不熄火时用油棉丝布擦拭发动机。车内必须配备灭火器具,灭火器具的放置应便于摘取。使用配属单位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具进行定期检查,保证作用有效。
        第五章 检 修
        第57条 轨道车实行以检查保养为基础,项目修理和计划性修理相结合的检修制度。检修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养规程、修理规范和检修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58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的设备主管人员,应安排好保养和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59条 轨道车的保养包括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等项目:
        1、日常保养是在每天或出乘前后,由司机按规定项目进行以清洁、紧固、调整、润滑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日常检查工作,以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定期保养是按规定的间隔时间,由检修车间按规定项目进行以全面检查、调整、紧固、润滑和排除不正常状态为主要内容的定期检查工作。重型轨道车定期保养周期为2000~3000km(功率小于220kw的为2000-2500km或一个季度;功率大于220kw的为2500-3000km或一个季度)。
        3、对新制或大修后的重型轨道车,须进行走合期保养;季节温度变化时,还须进行换季保养,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60条 轨道车每行驶8000~10000km或行驶满一年,按《轨道车辆车轴探伤方法 在役车轴超声波探伤》(TB/T2494.2)对车轴进行探伤检查,合格的填发《轨道车辆探伤合格证》。
        第61条 重型轨道车修理分为小修、项修、大修三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小修是对发动机、走行及制动系统等部件的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
        小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
        2、项修是根据重型轨道车的实际技术状态,有针对性地对某些总成进行修理和更换工作。
        3、大修是对全部总成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恢复整车性能的修理工作。
        大修周期为80000~100000km或5年。
        第62条 轨道平车修理分为小修和大修二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小修是对走行及制动系统等部件进行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小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
        2、大修是对全部总成进行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工作,大修周期为40000~50000km或4~5年。
        第63条 轨道车上安装的起重机等各种工作机构的修理应与轨道车修程一并安排。
        第64条 轨道车的小修和项修应在设备相对集中、具备修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检修单位需具备轨道车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能力,确保轨道车技术状态良好。
        三项安全设备的检测、检修按部、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65条 轨道车大修工作必须由经铁道部行政许可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工厂组织实施。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修理项目和标准,送修双方要有入厂交接记录。《轨道车设备履历簿》随车入厂,供修理时参考。
        第66条 轨道车大修完毕后,承修方要通知路局主管部门和设备配属单位。经铁道部工务机械车验收室按照有关标准和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产品出具验收证明。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上道运行。
        第67条 轨道车各种仪表、制动部件的校验,要由具有资质认可的单位承担,校验周期按轨道车年检鉴定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轻型轨道车
        第68条 铁路局、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轻型轨道车管理办法、运行细则及编号登记方法,以确保其使用安全。
        第69条 轻型轨道车原则上只准在封锁施工作业时的白天使用,不按列车运行办理;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天气时,为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方准使用,此时,需按列车运行办理。
        第70条 使用轻型轨道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驻站联络员、使用负责人和能保证随时将轻型轨道车撤出线路的足够数量的随车人员;
        2、司机必须持有由铁路局考试合格并核发的驾驶证;
        3、应配备本规则所规定的有关备品;
        4、牵引平车的连挂杆应使用自锁插销;
        5、车轮必须有绝缘装置,且性能良好;
        6、制动装置必须性能良好;
        7、整体式车轮轮辋厚度大于16mm;
        8、轮缘厚度大于23mm,钢板轧制车轮踏面或轮缘钢板厚度大于5mm;
        9、轻型轨道车连挂的载人平车,必须安装栏杆或扶手。
        10、在保养修理周期内(定期保养周期为600km;小修周期为3000km;大修周期为18000km)。
        第71条 轻型轨道车运行时,应用展开的红色信号旗进行防护;在复线区段,如遇邻线来车,暂将红旗卷收,列车通过后再行显示;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天气按列车运行时,按相关规定显示灯光信号。
        第72条 轻型轨道平车必须备有拆装式安全栏杆或扶手。运行前,使用负责人应检查栏杆或扶手必须稳固可靠,以防乘坐人员意外伤亡。
        第73条 轻型轨道车只准牵引,不准推进运行,并不得与其它轨道车连挂。轻型轨道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5km/h,通过道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
        第74条 使用轻型轨道车必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附件16),办理签认手续。
        轻型轨道车使用完毕并撤出线路后,使用负责人应及时以无线电话通知驻站联络员,由驻站联络员告知车站值班员。
        轻型轨道车从区间返回后,由使用负责人通知驻站联络员,由驻站联络员向车站值班员办理签认手续。
        第75条 在承认的轻型轨道车使用时间内,车站值班员不得向该区间(线路)放行列车,轻型轨道车使用负责人必须在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
        76条  轻型轨道车撤出线路后,不得侵入限界。使用完毕应存放于固定地点并加锁。
        第77条  轻型轨道车上线运行的其它有关事项,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路外轨道车管理
        第78条 铁路局以外(简称:路外)拥有轨道车的单位应遵照执行本规则并参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业务上接受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79条 参加由铁路局管理的铁路施工,路处施工单位与铁路管理部门签定的施工安全协议应有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要求的条款,轨道车技术状态应符合《附件2》和《附件3》的标准。
        第80条 施工前的轨道车技术状态由当地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按《附件4》和《附件5》组织检查,检查合格的轨道车出具准予在本局施工运行的证明。施工期超过一年的,参加当地铁路局的轨道车年鉴。
        第81条 轨道车司机年度培训、考核、年鉴等按属地原则,签订协议委托单位所在铁路局实行统一实施。
        第82条 过轨运行前应到铁路局车辆部门办理过轨技术检查。过轨技术检查其内容、程序及标准按铁道部运输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运装货车[2004]103号文)和《重型轨道车过轨检查技术标准》(运基设备[2004]122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83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持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与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联系,办理三项安全设备检查和带道司机的有关手续,向铁路局调度所提出过轨运行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过轨运行。
        第84条 轨道车编号办法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并报部、单位所在地铁路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85条 其它有关事项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86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87条 本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发《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1999〕146号)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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