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机动车辆的管理
4.3.2.1 工程用车的使用,应由调度签发出车任务单;交通用车使用(或管理)部门未设调度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派车工作。
4.3.3.2 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必须征得车辆管理部门同意。
4.3.3.3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检查车况及各类牌、证是否齐全,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3.3.4 各种车辆应指定地点停放。
4.3.3.5 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采用集中管理办法,由机械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4.4 机动车辆的装卸作业
4.4.1 装载一般要求
4.4.1.1 机动车辆载物,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4.4.1.2 装卸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档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捆绑牢固。
4.4.1.3 大型货运汽车装载,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2m,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4.4.1.4 大型货运汽车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3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m。
4.4.1.5 载质量在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m。
4.4.1.6 载质量不满1000kg的小型货运汽车,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50cm。
4.4.1.7 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样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4.4.1.8 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4.4.1.9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至5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4.4.1.10 货运汽车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但设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至5人。
4.4.2 危险品装载要求
4.4.2.1 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4.4.2.2 不准在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旁吸烟,不准将炸药和雷管、电石和氧气瓶同车运输。
4.4.2.3 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中途停歇或遇雷电时,应远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
4.4.2.4 装载危险品时,必须自觉遵守各类危险品库(站)的相关规定。
4.4.3 装卸作业要求
4.4.3.1 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
4.4.3.2 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4.4.3.3 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
4.5 机动车辆的检验、维护与保养
4.5.1 机动车辆的检验
4.5.1.1 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及时安排车辆参加年度审验。
4.5.1.2 厂内行驶机动车辆按公司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4.5.2 维护与保养
4.5.2.1 机动车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对管辖车辆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4.5.2.2 车辆维修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保证被维修、保养的车辆不带故障出行。
4.5.2.3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
4.6 交通运输事故报告、处理
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严格按照国务院89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第二节第92条规定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停车设法抢救伤者、车辆和物资,并迅速报告所在地公安交通部门。
4.7 交通安全奖惩
交通安全奖惩按照省电力公司《车辆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选编》有关规定执行。
5 记录
本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应形成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控制。记录表式由公司资产管理部编制,项目部、单位机动车安全小组形成并保存。记录包括: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
机动车辆维护保养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录;
机动车辆登记表;
交通事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