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品”检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29日

为了加强车站“三品”查堵,根据《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结合本车站实际,订立本制度:
一、车站为旅客集散地和运输源头。严禁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简称“三品”)进站上车。违反者,车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处理。
二、车站要加强“三品”的查堵工作。严禁“三品”流入车站,携带上车。
1、车站门卫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三品”从进、出站口流入车站。
2、专职检查人员要通过开包形式或通过“三品”检测仪手段,查堵“三品”进站上车。
3、车场治安管理员严禁“三品”从后场流入车站站场上车。
4、行包寄存、托运人员要认真检查,把好车门,严禁“三品”上车,更不得私自将夹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行包货物装载在车厢内和行李仓内。
四、车站要按规定配备“三品”专职检查人员,负责进站旅客行包货物检查,不得漏检。已配备行包X射线检测仪车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检仪”正常使用。
五、安检人员认真做好行包检查统计,并按车站规定按时报送站长办公室。
六、查获“三品”的处置规定;安检人员查获的“三品”必须及时上缴车站指定科室或人员,并作好处理记录。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占为已有。车站指定科室或人员接到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安全。并视其数量、危险程度大小适时送交当地公安部门销毁。
七、违反以上规定的:
(1)属司乘人员责任的,视其情节轻重,作批评教育和停放处理。
(2)属车站工作人员失职的,按雷山汽车站(站务人员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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