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8月08日

为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落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站实际,订立本制度:
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
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由车站站长签字确认。
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2、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车站拟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三、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应追
究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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