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病害动态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03日

第一条:编制依据 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桥梁重要病将直接影响公路的畅通和行车安全。为了避免因桥梁跨塌、坠车伤人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 桥梁重要病害动态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收费公路管理局负责省内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桥梁重要病害动态管理监督工作,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负责辖区内桥梁重要病害动态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目的 桥梁重要病害检查目的是随时掌握病害的发展情况,桥梁结构的技术状况和安全状态,了解桥梁实际受力状态,判断结构的安全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指导桥梁的安全使用。
            第四条:计划制定 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每年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管辖路段桥梁重要病害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桥面系、上部构造、支座、墩台及基础等重要部位发生的病害,结合以前定期检查的结果确定桥梁重要病害动态管理计划。
        第五条:检查频率 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对确定为三、四、五类的桥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根据公路交通量和病害的严重程度的实际情况,每周或每月进行一次,(三类桥梁可适当延长检查时间)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掌握桥梁病害的变化动态。
        第六条:报告制度 发生异常变化时要及时上报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说明、详细的观测资料、照片、示意图、病害原因分析、建议处治措施等,报告要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遇有大、暴风雨天气等自然灾害时,每天观测一次。
        第七条:超重超载 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有特大型工业设备运输、集装箱运输、矿山特种车辆及私自改装重型车辆的运行时,要根据现有桥梁的实际承载能力,判定对桥梁的安全使用可能造成的威胁,决定是否允许通过。
        第八条:措施办法 各养护单位发现重要病害危及桥梁安全时要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及时设置限速、限载、禁止通行等安全警告标志,组织人员、机械、材料并安排专人守护,必要时应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分流或封闭交通,并向上级公路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九条:特殊情况 当在自然灾害和特殊情况下,车辆不能通过桥梁时,各养护单位现场制定抢修保通方案,采取架设临时便桥和抢修便道,对过往车辆进行疏通,并向社会发布交通信息,必要时封闭交通。
        第十条:责任追究 对桥梁重要病害不履行经常性检查职责、观测不到位、出现问题没有及时报告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要依据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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