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2 携带或交速违禁物品的;
9.3.3 购票却未办乘机手续的;
9.3.4 办理乘机手续却未经过安检而登机的;
9.3.5 办理乘机手续却没有登机的。
9.4 如果匿名电话所威胁的航班旅客还未登机,则应组织该航班旅客及行李重新接受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是:
9.4.l 旅行证件及机票的检查,必须做到机票、登机牌、证件、旅客四者一致。
9.4.2 同时重新对旅客的交运行李进行x光安检,必须做到每件行李经过安检,同时要注意对检查过的交运行李计算其数量要与值机柜台交运行李数一致,同时还要注意行李票签上的目的地是否与受威胁航班一致。
9.4.3 对受威胁的飞机重新清舱检查,受威胁的航空公司应该提供搜查清单,对该飞机的客舱、货舱过道年部位重点检查。检查人员应由机长负责,由机务、公安、安检人员组成。
9.4.4 在不延误航班的情况下,对所承运的货邮重新安检:否则应将所承运的货邮卸下,待检查完毕后再另行装机运输。
9.4.5 安排对受威胁航班机上供应品进行检查。
9.5 如果匿名电话中指明劫机嫌疑人的情况,机场公安机关必须根据其提供的线索采取措施。
9.5.1 通过旅客名单查证是否有该旅客,如果有必要重点检查,机场公安机关应当依靠安检验证及安全检查的途径查找疑点,以便可以直接对其盘问或扣留审查。如果无法发现疑点,必须派便衣警察对其实施技术侦察,力争发现新疑点。
9.5.2 迅速通过该旅客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了解其基本情况。
9.5.3 根据上述两方面情况判断匿名电话的警告是否真实可信。
9.5.4 如果匿名电话中指明爆炸物的位置,或者在检查中发现可疑物品,由排爆专家负责搬离、清除,在排爆专家到达之前任何人不要触摸、振动、移动该可疑物品。
9.5.5 迅速清场,疏散周围群众,避免造成伤害。
9.5.6 用防爆毯小心地遮盖可疑物品。
9.5.7 机场公安机关发现可疑物品的来源,主要有以下方法:通过货运标签、交运行李标签、旅客座位、访问工作人员及周围的旅客。如查明来源,迅速查找嫌疑人,并视情况相应采取一定的侦察或强制措施。
9.6 排除匿名电话所警告的威胁后,机场公安机关值班领导应迅速将对受威胁航班采
取的安全保卫措施情况报告紧急处置领导小组,由紧急处置领导小组认定该航班是否放飞。
第十章 飞行中匿名电话称要劫机、炸机
或有爆炸物的处置
10.1概念及适用范围:
10.1.l 如某航班在飞行中,接到匿名电话声称要劫持该航班飞机,或要炸该航班飞机,或称此航班飞机上有爆炸物的,适用本处置程序。
10.1.1 受威胁的航空器一定是已从本场起飞或是准备在本场降落的。
10.2 机场公安机关在获知匿名电话后,必须紧急采取的措施:
10.2.l 迅速通知有关单位召开紧急处置会议,并成立紧急处置临时小组,应该参与的部门有:机场领导、机场现场指挥部门、受威胁航空公司领导、空管部门、机场安检部门、
机场消防部门、航空地面代理、机场公安机关。
10.2.2 机场公安机关迅速派警力向匿名电话受话人查实匿名电话的具体情况,内容包括:
(l)匿名电话的原始对话;(受话人应在按听匿名咆话的同时作好记录)
(2)受话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
(3)从受话人处了解打匿名电话人情况(性别、口音、大致年龄)
10.2.3 充实匿名电话时,必须了解的内容包括:
(l)匿名电话是否指明航班及所属航空公司;
(2)匿名电话是否指明劫机人姓名、性别、年龄及有关特征;
(3)匿名电话是否指明爆炸物是什么形状,爆炸物放在什么位置,爆炸物是如何装上
航空器的;
(4)匿名电话是否说明非法干扰的目的及有何要求。
10.2.4 机场公安机关除了掌握匿名电话的原始情况外,还必须掌握下列情况,包括:
(1)受威胁航班的飞行计划:飞行航路、航段、离港时间、预计降落时间、机组情况;
(2)受威胁航班的商务资料:旅客名单、货邮配载记录、交运行李记录:
(3)受威胁航班的其它情况:机上供应品记录、机上餐食记录、起飞前地面机务检修
记录及供油记录。
10.2.5 机场公安机关立即对匿名电话的来源进行调查,尽量找到打电话人。
10.2.6 机场公安机关对乘机旅客名单进行排查,核实身份,是否能确定劫炸机嫌疑人。
10.2.7 将收集到的情况信息,向紧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
10.3 紧急处置小组对匿名电话的真实性进行评价,作出是否采取反非法干扰应急处置措施的决定。
10.3.1 处置决定包括:
(l)通知机组返航;
(2)通知机组在就近机场备降;
(3)通知机组继续执行飞行计划。
10.3.2 立即与该航班机组取得联系,告之航空器受威胁情况,并要求机组执行应急处置决定。
10.3.3 如果己明确劫炸机嫌疑人的,应将嫌疑人的姓名、性别、特征、座位号立即通知机组,以便机组尽快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10.3.4 如果已明确爆炸物放在什么位置,应立即通知机组搜寻并紧急处置。
10.3.5 如采取上述决定时,航空器准备降落机场应立即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10.3.6 如果航空器受到劫持威胁,应立即调动武装警力,待命出警。
10.3.7 如果航空器受爆炸物成胁,机场当局应立即出动消防车待命。
10.4 受威胁航空器机组在获知威胁时,应采取措施包括:
10.4.1 如己明确劫、炸机嫌疑人的,由机长视情决定是否采取制服劫炸机嫌疑人的措施,但必须以确保飞行安全为前提。
10.4.2 如受爆炸物威胁时,应立即组织机组人员对航空器客舱进行检查,检查范围包括:
(l)旅客随身行李:
(2)行李架;
(3)机上供应品,机上餐食;
(4)机上设施。
10.4.3 如发现可疑物品,任何人不要触摸、振动、移动,并用防爆炸毯小心地遮盖住可疑物品。
10.4.4 机上如有空余座位,应重新安排旅客就座,尽量远离可疑物品。
10.4.5 及时向地面通报空中情况,要求地面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10.4.6 立即返航或者备降就近机场。
10.4.7 机组在采取应急措施时,应尽量避免引起机上旅客的恐慌。
10.5 受威胁航空器降落后,采取措施包括:
10.5.l 受威胁航空器应停靠在指定应急处置停机位。
10.5.2 受劫、炸机威胁的航空器停靠后,应派出足够的武装警察登机,扣留劫、炸机嫌疑人。
10.5.3 如果无法确定劫机嫌疑人的,有必要将机上旅客及其随身行李进行集中,并重新接受安全检查。
10.5.4 受爆炸物威胁的航空器停靠后,机组与紧急处置人员应迅速疏导机上旅客,使旅客有秩序的撤离受威胁的航空器。
10.5.5 旅客撤离后,机场公安机关应以受爆炸物威胁的航空器为中心划定安全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安全围。
10.5.6 对受爆炸物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清舱检查,受威胁航空公司应该提供搜查内容及范围,检查人员应由机长负责,机务、公安、安检人员组成。
10.5.7 对旅客交运的行李以及航空公司承运的货邮必须立即卸下并运至指定安全地点,重新按受安全检查。
10.5.8 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物林,应由排爆人员负责搬离、清除,在排爆人员到达之前,任何人不要触摸、振动、移动该可疑物品。
10.5.9 对确认的爆炸物,经排爆人员清除后,机场公安机关应迅速调查该物品的来源。
10.5.10 如查明来源,应迅速查找嫌疑人。
10.6 参与紧急处置工作的各部门应当及时向紧急处置小组报告处置过程和处置结果。
10.7 是否已排除匿名电话所发出的威胁,应由紧急处置小组决定。
第十一章 冲击机场控制区、强行登占
航空器拒不下机的处置
11.1 范围界定
指冲击机场控制区;不按所购机票指定的航班登机,或不按登机牌规定的座位对号入座,经民航地面或机上服务人员指出、劝阻,拒不改止的行为。常见的有几种情况:
l)冲击安检现场、登机口、航空器活动区等机场控制区,扰乱正常秩序。
2)航空器起飞前,旅客未经服务人员许可擅自更换座位,且拒不听劝阻。
3)未经允许,强行登机。
4)旅客无故拒不下机。
5)持有机票,误上其它航班,经指出、劝阻仍不改正。
11.2 如发生旅客强行登占航空器的情况,航空公司、机场有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向当事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11.3 运输服务部门按规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11.4 公安机关处置租序
11.4.l 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派人到达现场,协助运输服务部门维持秩序
11.4.2 对劝离无效的行为人,则依法带离现场。
11.4.3 发生打、砸、抢竿扰乱治安秩序行为的,迅速将当事人带离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法处理。
11.5 注意事项
l)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防止激化牙盾:
2)做好现场录像工作和其他取证工作:
3)对于群体性强占航空器事件应遵循“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处理原则。
第十二章 在客舱内酗酒滋事、性骚扰
打架斗殴等扰乱秩序行为的处置
12.1 本章内容针对的行为:酗酒滋事;性骚扰:打架斗殴;在禁烟区吸烟;偷窃机上物品;等。
12.2 起飞前机组人员应对以上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经机长同意,即通知机场公安机关将行为人带离航空器。
12.3 飞行中发现酗酒滋事者、打架斗殴等,应责成其同行者予以控制。如无同行者或同行者控制不了的,航空安全员可报请机长同意,对其采取临时管束措施,落地后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12.4 飞行中,对性骚扰、争抢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的,机组应视情调整当事人的座位,避免发生冲突。
12.5 飞行中发生治安案件直接威胁机组、旅客人身安全、飞行安全或无法制止事态发展时,航空安全员应报请机长同意对当事人采取临时管束措施。
12.6 机上发生此类非法干扰事件时,机组应通过空管部门及时通知降落地机场公安机关做好处理准备。
第十三章 飞行中违反规定使用电子设备、开启或
损坏应急救生设备等危及安全行为的处置
13.l 本章内容针对以下行为:
13.1.1 违反规定使用移动电话、对讲机、游戏机等电子设备。
13.1.2 偷盗、违反规定开启或损坏机上应急救生设备。
13.1.3 未经许可进入驾驶舱或企图打开驾驶舱门。
13.1.4 在洗手间内吸烟。
13.1.5 殴打机组人员。
13.2 在机上违反规定使用电子设备的处置。
13.2.1 [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在航空器为飞行而关闭舱门时刻开始,至结束飞行打开舱门时刻止,航空器内所有人员不得开启和使用可以发射无线电信号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这些电子设备包括:
a)移动电话;
b)对讲机;
c)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
a)民航总局、机长认为干扰飞机安全运行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装置。
13.2.2 [限制使用的电子设备]在航空器起飞、爬升、下降、进近、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机组人员可根据航空公司规定,限制旅客使州便携式计算机、收音机、CD播放机、点子游戏机、视频录放机等可能干扰机载电子设备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13.2.3 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机上时,应立即指示其他机组人员、航空安全员在客舱巡查。
13.2.4当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电子设备的,机组人员应立即进行劝阻;不听劝阻,提出警告,仍坚持不改者,对其设备暂时予以扣押、保存。
13.3 偷盗、违反规定开启或损坏机上应急救生设备的处置。
13.3.1 机上应急救生设备,包括紧急脱离航空器的舱、门、梯等设施,供救生脱险用的救生衣、救生艇、灭火器、急救包箱,供报警呼救用的灯、光、点、色等设备物品。
13.3.2 对子偷窃、故意损坏应急救生器材设备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音,并将行为人及相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3.3.3 对于无意触碰、开启机上应急救生设备的,机组人员应及时制止。未造成后果的,可对行为人进行教育;致使设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机组人员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收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3.3.4 机长应指令机组人员在旅客登机后进行必要的通告和宣传,对机上应急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航空安全员要注意及时收集非法行为证据。
13.4 未经许可进入驾驶舱或企图打开驾驶舱门的处置。
13.4.1 机组人员发现旅客企图打开驾驶舱门时,应与立即予以制止,并说明有关规定。
13.4.2 对不听劝阻企图强行进入者,航空安全员或其他机组人员应当立即将其制服,并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13.5 在洗手间内吸烟的处置。
13.5.1 根据规定,乘坐中国民航班机,禁止在机上吸烟。凡违反此规定,机组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13.5.2 要立即检查洗手间,消除火灾隐患。
13.5.3 对不听劝阻者,应收缴其烟具予以暂时扣押,收集证物,并进行必要的证人、证言记录,待飞机降落后,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13.5.4 机场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至航空器,及时受理,并做好调夺取证工作,依法处理。
13.6 殴打机组人员的处置。
13.6.1 当发生殴打机组人员事件时,航空安全员应立即制止。
13,6.2 对不听制止者予以制服,并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13.7 统一适用程序
13.7.1 通知航空器起飞或降落机场公安机关,在到达目的地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3.7.2 机场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和调盗取证工作,依法处理。
13.8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氏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第83号令)第127条、《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民航总周7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