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违章,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21、驾驶员离开车辆及时将车辆熄火、拉手刹、拨出钥匙随身携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未将钥匙拨出者,扣款50元。
22、驾驶员未按规定行使完全程、擅自驳客、停(漏)开班次。扣200元,屡告不改,加重处罚。
二、事故处理
1、车辆发生事故后,司乘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及交警部门报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注:车辆不能移动,受伤人员移动时应当表明位置。如司乘人员逃跑、破坏、伪造现场或庇肇者,隐瞒事实,虚报事故责任,知情不报的,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下岗。
2、发生事故,不管责任大小,延期不报者或未经安全科同意,私自协商解决,造成后果的,处罚200——500元,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3、事故经损的赔偿:行车事故造成的经济总损失,剔除保险公司赔偿后,根据实际责任,追究肇事者经济承担责任,承担按百分比计算,承担标准为:
承担损失 全责:2000以内部分承担30%
2001–5000元,承担20%
5001–10000元,承担10%
10000以上,承担5%
主责:2000以内部分承担25%
2001–5000元,承担20%
5001–10000元,承担10%
10000以上,承担5%
同责:2000以内部分承担20%
2001–5000元,承担15%
5001–10000元,承担10%
10000以上,承担5%
次责:2000以内部分承担15%
2001–5000元,承担10%
5001–10000元,承担5%
驾驶员事故损失承担上限七千元,五千元以内在扣款通知书接到5天内付清,原则上不得上岗,5000元以上部分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但必须保证其最低生活标准。
4、驾驶员肇事、违规得行政处分。
(1) 轻微事故主全责及一般事故同次责待岗2–5天。
(2) 一般事故主、全责待岗5–10天。
5、按直接经济总损失划分:
(1) 经济损失3000元以内同、次责待岗2–天;
(2) 经济损失3000元以内主、全责及5000元以内的同、次责待岗5–10天;
(3) 经济损失5000元以内的主、全责及10000元以内的同、次责待岗10–20天;
(4) 经济损失10000元以内主、全责及15000以内的同、次责待岗15–30天;
(5) 经济损失15000元以内的主、全责及30000元以内的同、次责待岗20–30天。
三、奖惩考核
1、要求驾驶员全月无事故(含轻微刮碰撞)、无违章违纪行为,准时参加公司的安全例会和各项有关安全活动,全月安全行车22天以上,达不到的扣考核奖200元。驾驶员必须准时参加安全活动学习,不得无故缺席,缺席一次或全年累计请假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取消年终各项评比活动。
2、 有下列行为的予以解聘
(1)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者。
(2)发生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伤人赔款在20万以上负同责(包括同责)以上责任者;
(3)发生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伤人赔款10元以上负有主责(包括主责)以上责任责。
(4)在12个月内发生3次轻微事故负同责(包括同责)以上或二次一般事故负有同责(包括同责)以上责任者;
(5)三年内(三年合同期)发生三起(包括三起)以上一般事故,责任在同等(包括同等)以上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指挥,不听从调度或不接受行车安全监督检查者;
(7)严重违法、违纪,驾驶作风恶劣又屡教不改者。
3、驾驶车辆发生行车事故,累计安全公里,按集团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办法载减,并且次年起按载减后的安全公司计准发放安全奖。
安全公里(万公里)、年限 | 5万 | 7万 | 9万 | 1年 | 2年 | 3年 | 4年 |
安全将标准(人民币:元) | 400 | 600 | 800 | +200 | +400 | +600 | +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