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有关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和局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服从局、分局和项目部的检查、监督。对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无故刁难者,有权暂扣其驾驶证,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2.积极参加本单位和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交通
活动,准时参加单位组织的每周1次的安全学习,每次学习必须签到,不得无故缺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安全意识。
3.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认真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
4.坚持车辆“三检”制度,安全设备保证齐全有效,不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保持车容整洁。做到隐患不出门,上路不违章。
5.出车前,要随身携带驾驶证、牡丹交通卡和有关证件。不无证驾驶,行驶中要精神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单、禁行线,夜间不违章使用灯光。不闯红灯,不超载,不违章停车。
6.遇有大型活动时,进出停车场要听从交通民警指挥,要安全礼让礼宾车队。
7.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驾驶年度审验和安全学习教育活动,要按期年审、换证。
8.车辆应停放在整洁、畅通、安全的场地,做到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事故,不将车辆放在无人看管的场地过夜。
9.要妥善保管车辆一切证件、牌号.不准转借、涂改和损坏。
10.行驶过程中,要接受交通民警的检查,发生不能自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值勤民警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所在单位,按规定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
11.对少数驾驶作风恶劣、多次违章不改的司机,坚决调离驾驶员岗位。因违章或交通肇事等被扣证期间(包括待处理期间),应服从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12.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驾驶与驾驶证规定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学习驾驶员单独驾车。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