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28日

1 目的

为保障安全运输,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车辆报废管理规定》等国家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达到标准要求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辆。

3 责任

车辆报废手续由车技部负责办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4.2报废条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2)中、重型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

(3)带拖挂的载货汽车使用8年;

(4)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情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5)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6)汽车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7)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8)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4.3 报废程序

(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

5 相关记录

《车辆运营年限及公里数登记台账》

《车辆报废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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