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集团车辆的有效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车辆的合理使用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1、集团总部、各分公司所有公务车辆。
2、集团董事长、总裁用车除外。
第三条:车辆管理
公司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出车、用车。
用于办理公务的车辆(小汽车或商务车)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行政部门按机动车辆牌号设册登记运行状况。
其他特殊车辆(如货运车辆、工程车辆等)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第四条:派车管理
用车人出车前应主动告知司机具体的行车路线,以便顺利行驶。
公司积极为员工办理各项公务提供车辆,用车部门或员工应按规定办理用车审批手续。派车的原则:1、按时间顺序 2、业务优先 3、职位优先 4、人数优先 5、情况紧急优先 5、尽可能节省费用
公司用车遵循有计划申请、报批制度。部门或员工因业务活动情况确实需要用车的,必须提前半个工作日(4小时)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详细填写出车事由、出发时间、地点、计划返回时间等,并按公司规定的派车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行政部根据用车人活动范围及活动规格,决定派车与否,再安排司机出车。
下列情形不能用车:
1、乘公共汽车在10分钟内可直接到达者。
2、 非代表公司与对公司人员商洽公司业务者。
3、 非紧急处置事项者。
第五条:车辆驾驶
各种车辆由专职司机负责驾驶。如因工作需要,可由行政部门临时安排驾驶人员。未经行政部门允许,其他非专职司机的员工不得擅自驾驶公司车辆。
专职司机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应待命执行任务。出车完毕,驾驶人员应向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保养与检查
行政部门应建立车辆保养管理制度,由专职司机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保养,并负责车辆维修。
每次出车前,专职司机应对车辆的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如发现损坏或不良情况,应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反映,否则视为驾驶人所损坏。
第七条:违规处理
对因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的违章罚款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指定驾驶人未经许可而交由他人驾驶而发生的交通违章、车损或损修由责任驾驶人负责。
专职司机因交通违章被交警部门扣押证件或累计扣分被吊销驾驶执照而不能工作的,期间的工资按60%发放。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有与以前制度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修订权属于集团公司总裁办。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总裁签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