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车辆维修管理,保证车辆安全行驶,降低车辆管理成本,规范车辆维修、加油、及费用报销审批程序,特制订此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集团所有公务用车辆的维修、加油及费用报销皆适用此规定。
第三条:车辆维修管理
1、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厂家维修。定点修理厂应该是维修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正规修理厂。高档车辆和特种车辆或定点厂无法修理的,经行政管理中心总监审批后,可送其它专修厂;
2、凡车辆需送厂维修前,必须由责任司机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详细列明需维修的项目及费用预算,交车队负责人对其车辆进行检验,并在车辆维修单上加具审核意见,报行政部审核及行政管理中心总监审批。除特殊原因外,未办齐上述手续的,维修费不予报销;
3、车辆在行驶时发生机械故障急需维修的,驾驶员须立即向车队长及行政部车辆调度负责人报告,在经批准后可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4、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车队负责人及责任司机须加强对维修的监督,并对修复后的车辆进行认真地检验,如实际维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及时地到修理厂核实。在对该车的所有维修事项确认无误后,由责任司机和车队负责人在维修结算明细清单上及报销单上共同签名,附《车辆维修申报表》报行政部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按财务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5、所有车辆的配套工具实行自我保管制度,每车工具先进行清点,不足的按所需的品种、数量,经规定程序审批后一次购齐,登记造册后,交由该车责任司机负责保管。移交车辆时必须清点工具,交接清楚,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第四条、车辆加油管理
1、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站加油,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加油的,必须电话请示行政部车辆调配负责人同意,且油费发票须由随车人员签名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程序的,油费不予报销;
2、高层领导专用车的非定点加油,可不经行政部,但其加油发票须经配用该车的领导签名认可。
第五条、车辆费用报销管理
具体报销管理方法详见《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有与以前制度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经集团公司制度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长批准后执行,本规定的解释、修订权属于集团公司制度建设委员会。
第八条 本规定自董事长签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