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根据车辆的检测和技术鉴定的情况而定。要符合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
2定义
(1)车辆大修,修理或更换车辆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完好的技术状况,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2)总成大修,车辆总成经过一定的使用里程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修理作业。
(3)车辆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车辆恢复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4)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修理。
3汽车大修标志
客车以车厢为主,结合发动机总成;货车以发动机总成为主,结合车架总成或其他两个总成符合大修条件时即可大修。
4汽车总成大修标志
(1)发动机总成,发动机不能工作或缸体磨损,圆柱度达到0.175-0.25cm, 压力不到75%,耗油量大,动力不足。
(2)车架总成,车架断裂,锈蚀、弯曲,大部分铆钉松动,钉孔磨损,进行校正、修理或重铆方能修复者。
(3)变速器(分动器)总成,壳体破裂,轴承承孔磨损逾限或变速齿轮及轴恶性磨损,需要彻底修理者。
(4)前桥总成,工字梁裂纹、变形,主销承孔磨损逾限,需校正或彻底修理者。
(5)后桥(驱动桥、中桥)总成,桥壳破裂、变形,半轴套管承孔磨损,减速器恶性磨损,修理后达到技术标准。
(6)客、货车厢、车身总成,车厢骨架断裂、锈蚀、变形、蒙皮大面积破损及横梁腐朽,不能使用,修理后达到技术要求。
(7)全套线(电路)总成,燃烧部分较大,不能用,严重影响线路使用,修理后达到技术要求。
(8)特种车辆(设备)发电机总成,工作超过规定时间,直接影响发电使用工作,修理后达到技术要求。
5车辆和总成送修规定
(1)车辆送修时,应具备行使功能,装备齐全。
(2)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附件、零件不得拆换和短缺。
(3)车辆和总成送修时,维修部应在了解该车的情况下,进行诊断维修。
6送修车辆和总成的出厂规定:
(1)送修车辆和总成修里后,由车辆技术人员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检验,合格后签署合格意见。填写好维修后的车辆技术情况。
(2)接车人员在接车时,就车辆或总成的技术状况和装备情况等进行验收,如发现确有不符合要求的,维修部要及时处理。
(3)公司车辆维修可根据实际的维修项参考执行以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