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综合管理,强化各级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建立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集团公司、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手册》、《质量手册》、《设备管理大纲》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营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及职业危害,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第三条 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对员工进行 培训。不断建立完善劳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的职工、临时用工、合同工等。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开展群策群力、群防群治、联动互保等,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打造平安港区。
第二章 安全奖励
第六条 公司职工或班组在生产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如下情况的,除给予表扬,给予一次性奖励100-500元外,同时根据《公司安全奖励管理规定》,每季度可评出安全先进班组或安全先进个人给予奖。
1、防止职工伤亡事故、机损事故、海损事故、货运质量事故等工作显著的。
2、事故发生过程中和发生后,措施得力、抢险及时,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避免重大损失和伤害的。
3、在安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在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中成绩优秀的。
4、被授予部、市、市国资委、集团、公司安全先进管理者和“安全先进工作者” 荣誉称号的。
5、积极举报“三违”行为或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6、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项目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7、及时制止野蛮作业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的。
8、严格查处不安全行为及违反规章制度的。
第三章 事故种类及处罚
第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种类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生产安全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种类分为工伤事故、责任事故、机损事故、货运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在生产管理中发生盗窃、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事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八条 事故处罚 职工在作业过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规定及单位(部门)、班组在管理中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发生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盗窃、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给公司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
1、经济损失小于500元(含500元)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经济损失大于500元,小于2000(含2000元)元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的60%、并对责任班组、责任部门分别处以15%、10%的罚款和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3、经济损失大于2000元,小于5000(含5000元)元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的50%、并对责任班组、责任部门分别处以10%、6%的罚款和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300元的罚款。
4、经济损失大于5000元,小于10000(含10000元)元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的40%、并对责任班组、责任部门分别处以6%、3%的罚款和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5、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参照集团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给予处罚和经济赔偿,并报公司安会委确认。
6、凡发生事故单位(部门),对部门长或副部门长按《安全生产奖励考核办法》(渝化安[2010]7号文)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工伤事故 职工在作业过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规定及单位(部门)、班组在管理中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而发生工伤事故,但未给公司直接造成财产经济损失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如造成财产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第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1、凡当月违规操作发生轻伤一人次的,扣减班组(作业现场小组)计件工资或绩效工资总额的2%。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2、凡当月违规操作发生轻伤二人次的,扣减班组计件工资或部门绩效工资总额的5%。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及班组长处以100元的罚款。
3、凡当月违规操作发生轻伤三人次的,或重伤一人次的,扣减该单位(部门)计件工资总额或绩效工资总额的10%。同时,对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对现场直接管理责任人或班组长,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责令该部门组织职工学习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凡发生死亡一人以上的,参照集团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奖励考核办法》(渝化安[2010]7号文)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公司安会委确认。
第十条 货运质量。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给公司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
1、货物入库堆存,未按入库要求进行垫盖的。
2、粗暴对待货主,引起客户有效投诉,有损企业形象的。
3、因错编或漏编记录,记录不实的。
4、因“信用交接”或“白条交接”致其账货不符的。
5、作业过程中,未按现场“六清”标准规定的。
6、因作业造成货物撒漏未及时收集的。
7、计关不准,发生货物混装或翻舱倒载的。
8、不按集、配载规定,造成返工作业,需重新装卸作业的。
第十一条 隐患事故 各单位(部门)、班组、责任人应每月按时对所辖区域的环境、机械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质量自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如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按以下规定对责任部门、责任班组及责任人给予处罚。因隐患未及时整改致使事故发生,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处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1、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相关部门及时整改,限期不整改,对责任部门、责任班组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的罚款。
2、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相关部门立即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既不立即整改,又无正当理由的,对责任部门、责任班组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的罚款。
3、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如不立即整改的,对责任部门、责任班组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理。
4、对特种机械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压力表等设备设施及符件需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而不及时进行检验检测的,对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三条 消防管理工作,应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确保公司财物和职工生命安全,如违反下列规定,未给公司造成财产经济损失的对其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100-200元罚款。
1、不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的或消防检查记录不全的。
2、未经公司安全保障部批准,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设施设备或占用消防通道的。
3、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擦拭,致使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的。
4、对公司安全保障部下达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消除的。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安全保障部允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设备或无故损坏消防器材的对其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部门)分别处以500元、3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在具有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作业等禁止的场所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以及接、打手机未造成事故的,对其责任人给予200—500元的罚款,同时公司行政给予待岗或解聘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十六条 因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动火操作规程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七条 做好港口辖区内治安工作,是保护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可靠的保证。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分别对责任单位(部门)、责任班组、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如造成财物损失的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组织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打架肇事的。
2、在责任划分区域内,发生偷盗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3、私拿公司财物的。
4、擅自变卖公共财物,经查实的。
5、私通他人联合盗窃公司财物的。
6、不自觉接受保安人员的询问或检查,或未经许可强行进入港区禁止的地方及场所,态度及其恶劣的加重处罚。
7、严重干扰执法部门正常执法的,给公司造成影响的。
第六章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港区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根据责任划分酌情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港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内转车),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同时,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一年累计发生3起(含3起)交通事故(含内转车辆),对其责任人罚款200元。同时,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处理。
第七章 生产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调度室是公司生产指挥中心,非工作人员不能随便进入,违者罚款50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参会人员及培训、学习人员无故迟到的,罚款20元,无故缺席的,罚款50元。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组织各项安全检查、劳动纪律检查及其他生产组织活动检查,指派单位不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与或在指定的时间不到达,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100元。如是参与人员不按时到达或无故不参加,对其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简称“三违”),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处以50-100元罚款。
1、上班时间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及佩戴有关标志的。
2、船舶无人当班或未按规定留足生产人员、或留宿非船员的。
3、在生产场所水域内游泳、钓鱼或对外来人员钓(捕)鱼不制止的。
4、翻越栏杆、栏绳或禁止通行标线的。
5、船舶跨档作业,人员上下船跳板两侧未按规定搭好,及拴套好安全网和设置安全设施的。
6、临水作业,不按规定穿好救生衣的。
7、在货场、趸船、驳船舷边坐卧、大小便和洗涤衣物,以及在生产作业场所打闹嬉戏的。
8、上班人员离岗、串岗、脱岗或擅离职守、干私活,或带闲杂人员及小孩进入生产作业现场的。
9、上班时间迟到、早退、有事不请假。
10、上班时间穿高跟鞋、拖鞋的。
11、下班后不关电灯、电扇、电脑、空调等电器设备的。
12、从事0.8米高度以上的货物装卸作业时,未设置上下安全梯道的。
13、从事高空作业,未按规定拴安全保险绳的。
14、各类机械设备作业时未按公司规定超负荷的。
15、浮吊、轮胎吊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作业的。
16、现场作业指挥需多人指挥未明确总指挥的。
17、野蛮装卸,或对此行为不加以制止的。
18、作业易碎物品、高档商品、超长、超重、大件货物无人监控的。
19、故意损坏安全设施、标志或擅自启动安全设施,移动安全标志的。
20、在交通车内吸烟或乱丢果皮、纸屑及随地吐痰的。
21、车辆未日常护理或不按规定进行安全例行检查的。
22、酒后操作各类机械设备、设施的。
23、实习司机在无师傅监护状态下,擅自操作的。
24、非操作人员擅自操作各类作业车辆、机械设备的。
25、公车私用、客货混装、超载运行的。
26、私拉乱接电源或私自安装电器设施的。
27、擅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化学物品的。
28、作业完工后,各类车辆、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停放的。
29、对客户或其他人员敲诈勒索、吃、拿、卡、要的。
30、港区内车辆未按公司规定超速驾驶的。
31、未遵守会场纪律、无故迟到、缺席或扰乱会场秩序的。
第八章 “三禁令”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港区禁烟区域内吸烟的,违者罚款100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班前四小时严禁饮酒,违者罚款100元,并不得上岗、停工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上班期间饮酒的,罚款200元,并不得上岗,停工检查,累计3次者(含3次),作待岗处理。从事高危、高空、及机械和危险品作业人员加倍处罚或从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饮酒后肇事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上班时间,严禁打牌违者罚款200元。
第九章 质量体系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 为确保公司质量 可持续性运行,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夯实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凡有违犯ISO9001-2000质量 运行管理办法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1、公司主管部门对质量 的有效运行未认履行行职责的,处以50元罚款。
2、各单位(部门)不按质量 规定要求指定人员负责管理的,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3、质管员不按质量 要求管理(质量记录不清或文件资料管理混乱,质量 运行信息反馈不及时),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4、公司内审提出改进的不合格项目,由检查人员与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在规定期限内不加以改进的,对部门主要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5、日常检查三次不合格和上次内审下次又出现同一问题的,经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6、(港九)公司组织内审或中质协审核时,发现有重大不合格项、不合格项,对部门主管领导及主办责任人,分别给予100元、50元的罚款。
第十章 特殊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处100-200罚款,责令及时整改,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除根据本条罚款外,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1、对事故(含未遂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案时间,或毁坏重大事故现场、阻挠调查或给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物的。
2、公司处于主汛期“应急”状态时,抵制、干扰政令畅通的。
3、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作人员违章作业的。
4、在工作中,因事故造成人员伤害,伤情不重,擅自要求私了的。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遭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报复,对其实施辱骂和殴打的,除对当事者分别处以200元- 500元的罚款,并提交公司行政处理。
因以上原因给执法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除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及误工费、护理费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为涉及违反本细则多项规定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凡为处罚者说情,干扰正常执法的,对说情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凡被处罚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在3日内主动将罚款金额交公司安全保障部,如不按规定主动缴纳的,由安委会强制执行,并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公司给予行政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安全质量部每月底将罚款全额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提取罚款总额的40%,用于奖励在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凡被处以停工检查或下岗学习者,在停工期间或下岗学习期间,按本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者,除按本细则处罚外,视其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建议公司给予警告、停工检查、待岗、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将随着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和安全质量管理需求,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