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9月16日

一、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劳动安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充分保障全体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维护员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实行劳动合同制,凡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安全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

(1)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培训;

(3)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危害防护;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女员工特殊保护。

     三、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条款,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并不断改善环境设施,加强环境监测,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保障员工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健康,使职工享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防护待遇、物质待遇和保险待遇。

    四、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履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的各项条款,遵守学校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防护,做到安全生产,促进学校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五、学校安排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学校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学校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安排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六、学校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七、员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有权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拒绝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员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学校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因此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工会有权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指导员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九、学校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事先征求工 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学校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职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十、学校处分职工应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支持学校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安全文明生产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表彰奖励,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造成一定后果的员工进行惩处,以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十一、为更好地落实本制度,学校成立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    

十二、学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在学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和员工签订、履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听取职工有关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接受咨询、解答、处理有关方面的问题。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至少每半年活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监委会成员进行检查与处理。

     十三、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有关领导和部门应给予支持,提供方便。需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时,应如实提供。需占用工作时间时,应准许,并予以安排。

    十四、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检查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方应积极进行整改,如有异议,可书面提出,提请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再议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主要领导或上级工会、劳动行政部门协调或裁决。

    十五、本制度适用于本学校及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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