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职责
1.1船上各设备主管人员负责对主管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1.2驾驶员和轮机长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甲板部、轮机部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
1.3船长负责监督各人员维护保养工作的实施,向公司报告缺陷,并要求岸上必要的支持。
1.4机务主管负责接收船舶和设备的缺陷报告,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2工作流程
2.1维护保养工作的实施
2.1.1船舶的维护保养工作由船上各设备主管人员按须知文件《船舶和设备检查养护周期及分工表》中规定的维护保养内容、周期和分工,结合本船设备配备的具体情况、设备的说明书和设备的实际状况进行。
2.1.2维护保养工作完成后维护人员应在《航行日志》或《轮机日志》中进行记录,船长/轮机长每日对《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审阅时应对维护保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如有纠正意见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2.2缺陷报告及纠正
2.2.1船舶各人员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船舶和设备发生缺陷,在本船有能力纠正缺陷的应立即进行纠正,并在缺陷纠正后将缺陷情况、纠正过程以及可能的原因分析在《航行日志》/《轮机日志》中做好记录。
2.2.2船舶各人员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船舶和设备缺陷本船无能力纠正的或发现有相关设备需改进的,应及时报告船长,船长应及时报告机务主管,在报告缺陷时应同时报告船上认为的可能原因。
2.2.3船舶和设备发生突发性故障时,船上应及时组织抢修并报告机务主管,争取技术指导,以便及时修复。
2.2.4机务主管应把船上报告的情况记录在《船舶和设备缺陷处理记录》上,并及时对船上报告的这些情况,结合船舶报告的可能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为船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并提出纠正意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航修或临时修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填写《船舶和设备缺陷处理记录》后及时安排船舶进行航修或临时修理。
2.3检查
2.3.1船长应对船上的维护保养、修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须知文件《船舶安全检查制度》的规定组织船员进行自查。
2.3.2为做到船舶维护保养工作的切实执行,机务主管按照《船舶安全检查制度》的规定,至少每半年对船舶维护保养的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2.4船舶修理按《船舶修理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2.5船舶备件、物料管理按须知文件《船舶备件物料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