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职责
1.1各主管船员负责修理工程的提出,并做好修理时的相关工作。
1.2驾驶员和轮机长分别负责甲板部和轮机部的修理计划。
1.3船长负责修理计划的审核。
1.4机务主管负责编制船舶的年度修理通知、船舶的厂修工程单和修理完工报告,并具体负责船舶的修理工作。
1.5总经理负责年度修理通知的审批。
2工作流程
2.1计划修理
2.1.1根据船舶检验规范的要求和船舶的技术状况,机务主管应在船舶计划修理前(通常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半)填写《年度修理通知》报总经理审批后下发给有关船舶。
2.1.2船舶在接到年度修理通知后,应分别由驾驶员、轮机长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编制甲板部和轮机部的《船舶修理工程单》报船长审核后交机务主管。《船舶修理工程单》编写依据:
2.1.2.1船舶检验机构所规定的检验项目;
2.1.2.2说明书上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的检修间隔期;
2.1.2.3船舶航行中的技术状况,磨损与损坏规律及各种测试资料。
2.1.3《船舶修理工程单》是公司修船厂安排修理项目的依据,故必须写明需修理项目的范围和规格是拆检、修理或换新等,避免用“全部检查并作必要修理”等空泛字眼,并应进行分类编写。凡属于能够向保险公司或其他方式索赔的修理项目应单独列出。
2.1.4船舶修理所需的备件、材料按照须知文件《船舶备件物料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于备件的定购准备,保证修船工作的顺利进行。
2.1.5机务主管应对船舶的修理项目进行审核整理,在和船上相关人员进行商讨后确定船舶的修理项目,编制船舶的厂修工程单后于船舶计划进厂一周前将交给船舶。
2.1.6船舶人员在接收到机务主管反馈来的修理工程单后如有疑问的应及时提出。
2.2修理前的准备工作
2.2.1船舶抵修理厂时,存油不应太多,特别是当需要做特别检验的时候,如有可能,应在到修理厂前将重油、柴油集中,以便于燃油柜的检验和修理。
2.3修理注意事项
2.3.1船舶进厂后,机务主管应及时向船检申请检验项目,并提交船舶的厂修工程单。
2.3.2经船检核定,修理项目如需变动,机务主管应及时通知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并将变动或补充的修理工程单提交厂方。
2.3.3机务主管应在船舶进厂后会同船厂人员、船舶各主管人员根据修理单所定项目和船舶检验机构的要求商定修理计划,共同制定修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2.3.4修船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及防火等方面的规定。
2.3.5船长和部门长要亲自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3.6要留足值班人员并督促做好巡回检查工作,对于施工部位要做重点检查。
2.3.7妥善保管好工具、备件及物料,防止丢失。
2.3.8水系统及相关设备使用时要注意管系和阀的状态是否妥当。
2.3.9临时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时,要注意防止线路挤压破损而漏电伤人。设备检修时要首先切断其电源,并挂“禁止合闸”警告牌。
2.3.10 雨季要注意防止雨水进入舱室或设备中,冬季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设备冻坏。
2.3.11检修压力容器时严禁带压作业。
2.3.12登高或舷外作业,踏板一定要牢固,鞋要防滑并系牢安全带。
2.3.13因检修而移开栏杆、地板或盖板时应在周围用绳子拦挡或派专人看守,以防人员踏空造成伤亡。
2.3.14工作现场的油污物应及时清除,以消除火灾隐患。
2.3.15修理期间如果还有部分设备需要更新改造,申请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并应附在修理工程单中。
2.3.16 修船期间,各主管驾驶员、轮机员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把关,进行监修。
2.3.17机务主管应抓好船舶修理的安全质量,参加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处理。
2.4坞修注意事项
2.4.1进坞前为避免船体变形和适应进坞吃水的要求,必须将油水妥善安排。
2.4.2在坞期内,应保证所有油水舱(包括污油水舱)的油水不会漏入坞内。未得坞方同意,在坞内不得移驳油、水,移驳前应检查管系和油水舱的底塞及人孔盖是否已稳妥。如需开启油水舱的船底塞时,应通知坞方并由坞方人员开启。
2.4.3坞注水前,轮机长和驾驶员必须亲自检查确认所有的通海阀及船底塞都已装复妥当,上述检查应与坞方有关负责人员一起进行。坞注水前后应测量观察油、水舱和空隔舱以及各污水井液位有无变化,仔细检查海底阀的密封情况等,对海水系统应进行放气。若有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加以纠正。
2.4.4船在进坞或出坞时,当要盘车或动车之前都必须首先查清桨叶附近没有障碍物。
2.4.5坞修时,下坞作业人员一定要戴好安全帽,穿好水靴。
2.5修理结束
2.5.1船舶修理完工后需经检验合格,并应获得所有修船完工证明书、有关证书、相关的测量记录、质量检验报告等,没有特殊情况不许有遗留工程,对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做到不解决不出厂,出厂后机务主管应做好保修服务的联系安排工作。
2.5.2船舶厂修项目完工后机务主管应编制完工报告,完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2.5.2.1修理类别、修理厂家、修理时间和进出坞时间;
2.5.2.2修理合同;
2.5.2.3船舶编写的修理工程单、机务主管与船舶协商确定后的修理工程单、修理过程中的的所有附加工程;
2.5.2.4修理过程中的所有测量数据;
2.5.2.5重要设备的更新;
2.5.2.6其他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2.6事故修理
2.6.1船舶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将损坏情况尽可能详细的告知机务主管,并编写《船舶修理工程单》。
2.6.2机务主管应根据具体损坏情况结合修理要求的质量,工艺,周期等综合因素确定修理方案编制船舶厂修工程单,如涉及船检要求项目应及时申请检验。
2.6.3船舶修理后机务主管应获得修理完工证明及资料,根据需要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经其验收合格。
2.7航修
2.7.1船舶和设备发生缺陷需要进行航修的,机务主管应及时将航修的安排通知船舶。
2.7.2船舶应根据缺陷的实际情况需要或机务主管的要求填写《船舶修理工程单》。
2.7.3机务主管应根据具体缺陷情况结合修理要求的质量,工艺,周期等综合因素确定修理方案,如涉及船检要求项目应及时申请检验。
2.7.4航修期间,驾驶员或轮机长应配合修理人员做好修理工作。
2.7.5船舶航修后驾驶员或轮机长应做好修理的验收工作,并由机务主管根据需要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经其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