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矿。
2 具体内容
2.1环境保护:
2.1.1矿山在制定总体发展规划时,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其中,并组织同步实施。
2.1.2 坚持以防为主,综合治理,以管促治,管治结合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管理好矿区环境卫生。
2.1.3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破坏或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2.1.4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报送上级需要的各项统计报表。
2.1.5 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矿区环保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以年度环保考核标准为依据进行严格考核。
2.1.6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而造成事故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文进行处理。
2.1.7 搞好工业卫生,坚持文明生产,争创清洁矿山。清洁矿山的有关标准是:
a工业水重复利用率:>70%;
b污染源环保治理设施配套率>95%;
c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率>95%;
d主要污染物综合排放合格率>90%;
e岗位粉尘合格率>80%(井下矿山>55%);
f设备和管道等的泄漏率<3‰;
g厂界环境噪声≤65db(A)
h环保“三同时”执行率100%;
i矿区绿化率>90%。
2.2环境监测:
2.2.1环境监测工作是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和进行环境科学研究的基础,是执行环保法,了解环境污染现状,评价环保设施及效果,进行环境管理和制定防治措施的重要依据;
2.2.2 矿区环境监测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联系监测,并完成与之有关的临时性监测任务;
2.2.3 环境监测制度:
2.2.4建立环境监测及污染源的技术档案。
2.3环保设施:
2.环保设施应纳入统一的生产设备管理轨道,应与生产设施实行同等管理;
2.各类环保设施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技术档案;
2.环保设施要有专人管理,建立各种环保设施运行检点记录,岗位操作标准等制度;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2.3.4与主要生产设备相配套的环保设施的同步运行率应大于95%;
2.3.5不准购买和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备;
2.3.6凡已投入运行的环保设施,不得随意停用或拆除。因工艺等原因需停用或拆除者须先报告主管部门,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2.4污染物排放:
2.1矿山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因子:PH为6-9;悬浮物(SS)小于250mg/L;总硝基苯小于5mg/H;医院的生活外排污水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500ml,总大肠菌群体不得超过500个/L;
2.2消除跑、冒、滴、漏,坚决制止生产不正常时乱排有害物质;
2.3环保设备进行检修,无法处理外排污染物时,必须事先经有关环保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的排污口位置和排放量外排;
2.4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超标排污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事故,依法追究责任。
2.5环保三同时:
2.5.1凡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项目中涉及到有关污染排放时,必须坚持治理排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的原则。
2.5.2 新、改、扩建项目申报建设书中,必须明确有关环保问题的相应配套设施问题的内容。
2.5.3各有关部门在审查新、改、扩建项目工程设计时,必须认真审核有关环保问题的篇章。
2.5.4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安全管理部门参与验收有关环保方面的工程,否则工程不予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