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规范环境保护工作秩序,加大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考核力度,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车间、职能部门的所有人员。
3.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一条重大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者进行处分。
1.每发生一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视污染程度,给予事故责任单位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2.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用工合同留厂察看一年的处分,同时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司籍的处分。
3.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用工合同留厂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
4.对事故责任车间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事故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罚。
7.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科室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8.对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单位或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9.对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单位或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条一般事故处理
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包括尾矿管破裂未造成污染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者进行处分。
1.每发生一次一般环境污染事故,视污染程度,给予事故责任单位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2.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对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3.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同时给予300-600元的经济处罚。
4.对事故责任班组、车间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单位或职能部门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为了切实完成公司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制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规定:
1.责任目标考核为季度考核。
2.责任目标考核与安全风险抵押金返还挂钩,完成季度指标的单位、部室可按照相关标准获得季度奖励。
3.基层单位季度发生1起以上(含1起)污染事故,否决所在单位的季度奖励。
4.公司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否决全体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本季度奖励。
第四条本制度其它考核项目以月为考核单位,每月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编制、发布月度考核通报。
第五条对发生污染事故隐瞒不报的,处以有关单位1000元以下的考核。
第六条拒报或谎报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0元以下的考核,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对拒绝进行污染源申报登记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考核。
第八条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对外进行污染事故赔(罚)款的,处以赔(罚)款2倍的考核,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而造成污染物外排的,每次处以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的考核,对主要责任人处以300元以下的考核;由此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污染危害程度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现象,每发现一次长流水,处以责任单位100元的考核。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积极行为奖励
在环保工作执行过程中,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环保工作表彰:
1.在环境的管理、“三废”的综合利用、污染源治理、环境宣传教育和环境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2.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制造污染源、破坏环境的行为,个人敢于制止、检举、控告者。
3.敢于同各种破坏环保设施设备的行为作斗争者。
4.在公司环境绿化、美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5.避免一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500元奖励,并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