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规范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的企业形象,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履行社会环境责任,根据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3.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一条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二条公开企
业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四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企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二)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五)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