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故考核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6月03日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保证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环境 。

3  相关文件和术语

4  职责

4.1  环保科负责检查、考核。

4.2  企管人事处负责考核奖惩的督导和落实。

4.3  各单位负责制度的执行和宣传工作。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环境污染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由于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原因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厂区环境受到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均属于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分类: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5.2  环境污染事故分级

5.2.1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5.2.1.1  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5.2.1.2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5.2.1.3  人员中毒死亡。

5.2.1.4  因环境污染被记者或群众举报,或政府拍照、曝光、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

5.2.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5.2.2.1  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5.2.2.2  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5.2.2.3  因环境污染被记者或群众举报,或政府拍照、曝光,处罚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5.2.2.4  由职能处室发现的高排烟囱有明显超标现象的。

5.2.2.5  由职能处室发现的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现象时间持续超过15分钟的。

5.2.3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5.2.3.1  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

5.2.3.2  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5.2.3.3  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5.2.3.4  因环境污染被记者或群众举报,或政府拍照、曝光、处罚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5.2.3.5  由职能处室发现的高排烟囱有轻微超标现象的。

5.2.3.5  由职能处室发现的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现象持续时间为3—15分钟的。

5.2.3.6  由职能处室发现的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现象持续时间1—3分钟但污染程度严重的。

5.2.4  一般环保事故。

5.2.4.1  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5.2.4.2  由职能处室发现的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现象持续时间为1—3分钟情节一般的。

5.3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分工

5.3.1  环保处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环保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

5.3.2  各生产厂对所管辖区域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卫生等工作具体负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5.3.3  企管人事处配合环保处完善环保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对各项考核进行办理。

5.4  不同级别、类别的事故发生后的汇报程序及相应要求

5.4.1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车间主任、环保主管、厂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上报环保科,在接报告5分钟内环保科科长向环保处处长、主管副总经理汇报。属较大环境污染以上的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至总经理,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总经理确认后,由公司办公室24小时之内报至上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5.4.2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填写《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见附件),除留存外,送至环保科一份,送达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

5.5  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定级

5.5.1  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环保科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调查与确认,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进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各生产厂负责;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与确认;重大和特大污染事故,由主管副总经理直接负责组织调查。

5.5.2  在事故调查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或试验,查明下列事项:

5.5.2.1  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具体地点或部位。

5.5.2.2  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

5.5.2.3  危害程度,人员或动植物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

5.5.2.4  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作业人员作业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

5.5.2.5  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照片资料等。

5.5.3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有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认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

5.5.4  环境污染事故定级依据:国家和地方下达的排放标准。

5.6  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

5.6.1  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6.1.1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5.6.1.1.1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5.6.1.1.2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野蛮操作。

5.6.1.2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5.6.1.2.1  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定。

5.6.1.2.2  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5.6.1.2.3  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的。

5.6.1.2.4  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在计划检修和保养时,对设备设施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安置和处理,随意排放的。

5.6.1.2.5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使用的。

5.6.1.2.6  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扩大或蔓延的。

5.6.2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5.6.3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5.6.3.1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推迟报告的。

5.6.3.2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5.6.3.3  事故发生后,由于渎职,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扩大和蔓延的。

5.6.3.4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7  环境污染事故考核

5.7.1  一般事故:二级单位自查发现的,由本单位考核,公司职能部门检查发现的,按公司下发的《环保管理考核细则》执行。

5.7.2  较大事故:考核事故单位1000—3000元,连带考核另行决定,由企管人事处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中执行。

5.7.3  重大事故:考核事故单位3000至5000元,事故主要责任人待岗1个月处理,其他连带考核另行决定,由企管人事处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中执行。

5.7.4  特大事故:考核事故单位5000至10000元,事故主要责任人由公司研究决定后处理,其他连带考核另行决定,由企管人事处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中执行。

5.7.5  违反5.6.1.1相关条款的,由公司研究决定处罚结果并通报,由企管人事处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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