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治理设备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6月03日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掌握设备运行状态,保证设备稳定运行,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焦化厂、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动力厂现有环保设施(包括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污水治理设施等及其附属设备)。

3   职责

3.1   各使用单位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及启、停机申报工作。

3.2   环保科负责环保设施运行状况的跟踪检查及启、停机申报的审批、跟踪工作。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环保设备的启、停机管理

4.1.1   结合生产设备检修,环保设备需停机的,需在停机前六小时,向环保科提交停机申请。

4.1.2   因突发事故导致环保设备停机的,需在停机后一个小时内向环保科提交停机申请。夜间因突发事故停机的,需在次日早8:00前向环保科提交停机申请。

4.1.3   环保设备检修后投运的,需在启机前一个小时内向环保科提交启机申请。夜间启机,需在次日早8:00前向环保科提交启机申请。

4.1.4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用环保设备,设备启、停机必须经环保科批准后,方可执行。

4.1.5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启、停机申请,一经发现,每次处责任单位200-500元罚款,环保主管连带处罚50%,环保员连带处罚20%。

4.1.6   无故停运环保设施,停机时间<2小时、2-6小时、6小时以上,分别罚款1000元、3000元、5000元,并立即恢复运行,若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加倍处罚。

4.2  环保设备定期检查:

4.2.1  各单位环保管理部门联系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环保设施的检查,建立环保设施运行检查管理台帐。

4.2.2  各单位环保管理部门每半月(15日、30日前)组织对本厂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表。

4.2.3  检查内容包括:管道、阀门是否完好;机械设备工作是否正常;电气设备工作是否正常;设备运行记录是否完备等情况。

4.2.4  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安排处理的,要立即整改;需停机检修处理的,书面报告至环保科,待检修结束后进行现场确认是否整改完毕。

4.2.5  设备机动处与环保科负责对各单位检查情况进行跟踪、督导。

4.2.6  考核:

4.2.6.1  每月未按时组织检查,并填写检查表的,处责任单位环保管理部门领导20元罚款/次。

4.2.6.2  检查表没有签字确认的,处责任人20元罚款/次。

4.2.6.3  因检查不到位,造成环保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故障停机的,处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罚款连带单位环保管理部门领导50%,责任人20%。

4.3  环保设备的日常管理

4.3.1  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对滑动部位、回转部位、传动部位、与原材料接触部位、荷重支撑部位、受介质腐蚀部位进行点检,并建立健全设备点检记录,认真填写,环保管理人员不定期对点检记录进行检查,并在记录空白位置签字。

4.3.2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设备润滑制度,做到设备润滑五定(定人、定点、定时、定质、定量),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建立健全设备润滑记录,认真填写,环保管理人员不定期对点检记录进行检查,并在记录空白位置签字。

4.3.3  环保设备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岗位人员必须熟知本岗位环保设备性能及正常运行参数,当发现异常时,立即上报当班领导,并叫修处理并填写叫修记录,叫修记录应包括叫修时间、叫修人、设备异常表述、机修人员答复及机修人员到达时间、处置结果等内容。设备异常情况由当班领导逐级上报各相关管理部门。

4.3.4  考核

4.3.4.1  因设备点检不及时造成设备故障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未按规定建立点检记录,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单位100元,连带环保主管50%,环保员20%。

4.3.4.2  因设备润滑不及时造成设备故障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未按规定建立润滑记录,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单位100元,连带环保主管50%,环保员20%。

4.3.4.3  岗位人员因为对设备不熟悉、未按要求填写叫修记录,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单位100元,连带环保主管50%,环保员20%;因叫修不及时,造成设备故障,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4.4  附则

此制度仅限于环保设备的管理,如与其他设备管理制度相冲突,以此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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