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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06日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2.按照规定,医院药剂科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科室,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请领、发放、登记工作。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与保管
        1.按照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的规定,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须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印鉴卡,到指定供货公司每月购入一次。
        2.其他精神药品的采购须从具有二类精神药品销售资格的供货公司购入。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医院的实际需要量购入。采购时由药品保管员和药品采购员两人采购,购入后交库房药品保管员保管,登记双人签字。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设有专柜、加锁,双人管理。设有计算机帐一套,人工帐一套。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认定的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人员必须具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认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由医务科负责管理。
        2.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规定,使用规定颜色和格式的处方。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使用量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开具的每张处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注射剂一次常用量。
        (2)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
        (3)控缓释制剂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4)癌症疼痛病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超过十五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5)精神药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
        (6)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一次常用量,不得带出医院使用。
        (7)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4.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调剂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发出并调剂和核发人员签字。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由各调剂室负责人负责,计算机打印出库单,发药人、请领人签字,请领单保存备查。
        6.麻醉药品按照“五专”管理,及时登记使用消耗情况。
        7.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四.检查
    
    1.医院药剂科每半年总结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情况。
        2.药剂科每季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使用、登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出现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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