⑾对危重患者未做床旁交班或未将危重患者的病情、处理事项记入交班记录。
⑿择期手术未在术前上报医务处。
⒀麻醉师术前及术后患者返回病房24小时内未诊查患者。
⒁手术医师在术后未及时诊查手术患者,3日内无上级医师查房纪录。
⒂错发、漏发药物,但未造成后果,未引起患者投诉。
⒃医务人员的原因导致择期手术术前准备不充分,延误手术进行。
⒄供应过期灭菌器械或不合格材料。
⒅护士未正确执行医嘱。
⒆采集体液标本时,采错标本,贴错标签、错加抗凝剂、非因患者原因导致采集量不够而需重新采取。
⒇处方中出现用法错误、用药禁忌、配伍禁忌或用量超过极量而未注明,但尚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1)遇有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等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未及时上报。
(22)术后观察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出血、异常渗血。
(23)因治疗需要且病情允许需要转科,转出科室未及时联系转入科室或转入科室无正当理由拖延转入。
4、医疗保障
⑴抢救药品、材料未及时补充、更换,出现帐、物不符或过期药品、材料。
⑵设备、器材出现故障,未定期检测或维修不及时而影响使用。
⑶医技科室对于仪器、设备疏于检测、维护,导致结果失真。
⑷医技科室疏于查对,弄错标本或项目、部位。
⑸血、尿、粪等检查遗失标本。
⑹特殊检验标本、病理标本的保留(存)时间短于规定时间。
⑺检查结果与临床不符或可疑时,未与临床科室及时联系并提议重新检查;发现检查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未主动报告。
⑻药剂科未能及时发现处方中药物用法不当、用药禁忌、配伍禁忌、用量超过极量等。
⑼调剂人员对中药方剂中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用法的药物未单包注明。
⑽调配中草药不使用计量器具而估计取药。
⑾营养餐有异物。
⑿造成患者投诉的医疗收费错误。
⒀计算机网络因疏于管理和维护,导致运行障碍。
(二)二级医疗安全预警项目
⑴因发生1级医疗安全预警而引起患者投诉。
⑵一年内被两次1级医疗安全预警。
⑶由于责任人过失造成非事故性医疗缺陷,经协商或调解或判决,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低于2000员人民币。
(三)三级医疗安全预警项目
⑴一年内被两次2级医疗安全预警警示。
⑵由于责任人过失造成非事故性医疗缺陷,经协商或调解或判决,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金额超过2000员人民币。
⑶各种医疗事件酿成医疗纠纷,虽未认定为医疗事故,但责任人过失严重,影响恶劣,造成医院声誉的毁损。
⑷严重医德医风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医院声誉的毁损。
七、医疗安全预警程序
(一)立案
⑴自查立案
医务处、护理部、临床科室、门诊办公室及其它相关部门均有权利或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检查、发现医疗安全预警项目内容,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⑵接受投诉立案
院办、党办、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医务处、护理部等职能部门接到患者投诉,经核实确有医疗安全预警项目之一的,于接到投诉24小时内立案。
(二)处置
⑴自查立案的,立即下达《医疗缺陷限期整改通知书》。
⑵接受投诉立案的,于接到投诉后72小时内下达《医疗事故争议投诉通知单》和《医疗缺陷限期整改通知书》。
⑶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控制程序》办理。
⑷被二、三级医疗安全警示的责任人,必须在接到警示通知后48小时内到发出警示的部门接受谈话,参考谈话后本人的悔过表现,1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罚。
⑸经各级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者参照医院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三)监督实施
职能部门应检查监督责任部门(或人)对医疗缺陷的整改情况,对于完成情况予以验证并备案,如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则由原有预警级别升级加以处理,并加大督察力度,直至缺陷整改完毕。
四、处罚
1、处罚原则
⑴根据警示等级,参考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确定处罚额度。
⑵区别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在复合原因造成的后果中应承担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⑶对于受到医疗安全警示的个人、科室和部门,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积极设法补救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全院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
2、处罚类别
处罚人员 | 一级警示 | 二级警示 | 三级警示 |
直接责任人 | 扣罚奖金××元,书面检讨 | 扣罚奖金××元,全院通报;负担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取消当年晋升资格 | 扣罚奖金××元,全院通报;负担一定比例的赔偿金;视具体情况处以记过、待岗及两年内取消晋升资格等处罚 |
间接责任人 | 扣罚奖金××元,书面检讨 | 扣罚奖金××元,书面检讨 | 负担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取消当年晋升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