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为加强拆零药品的质量管理。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2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拆零销售的药品。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5.2 执业药师或药师负责处方药的拆零销售,营业员可负责其他药品的拆零销售。
5.3 企业须设立专门的拆零柜台或货柜,并配备必要的拆零工具,如药匙、药刀、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工具清洁卫生。操作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5.4 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须检查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或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可拆零。
5.5 对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拆零专柜尚无的药品应从其他药柜移入,采用即买即拆,并保持原包装及标签。
5.6 拆零药品储存有温度要求的,必须按规定的温度条件存放。
5.7 拆零的药品销售时必须放入拆零药袋中,加贴拆零标签,标明顾客姓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拆零药店,并做好拆零药品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过程、操作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