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提高工作人员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使用于医院内网络机房、各计算机网络用户。
2、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利用医院网络或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医院机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医院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犯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接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
3、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利用医院网络或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有害信息:
1)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宗教极端势力和境外敌对势力的反动言论;
2)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医院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3)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4、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医院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不得对医院网络功能和医院网站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2)未经允许不得对医院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不得在医院网络和互联网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设置及拆卸、安装、调换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6、人为因素对计算机网络或软件进行有意破坏的,一经查实,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7、对于违反上述制度的有关人员,将采取教育、500-1000元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等措施,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