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患者自备药品的使用管理,保证用药安全、防止医疗纠纷。特制定患者使用自备药品管理制度。
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院使用患者的自备药品,主管医师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后,才可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诊疗规范下达自备药品医嘱,护士严格按医嘱执行。
一、使用条件:
1、病情危急,医院内无备药或替代药品可供,患者又有自购或自备“合格”的药品。
2、一般病情,主管医师按院《个案购药相关规定》申请采购,但因各种原因无法供应的药品。
3、自备药品使用前,患者或家属需提供相应能证明药品合格的材料,否则医院有权拒绝执行。
二、使用程序:
1、如该药符合使用指征,应由患者履行“自备药品使用审批表”,尤其是药物的不良反应,并在医嘱上注明“自备药品”。
2、调剂部门、门诊治疗室不得保管患者自备药品,病区因特殊情况需由护士代为保管的“自备药品”,则应在使用审批表中记录清楚“自备药品”的规格、产地、剂型、数量、批号、效期等。
3、药物配制和使用前,由护士按常规要求进行查对。
三、使用要求:
1、不得使用药品标志不清晰的、过期的、变质的药物。
2、医院任何员工都不得给患者使用无医嘱的任何药物。
3、住院患者自备药品使用审批表纳入病历归档永久保管,门诊患者自备药品使用审批表由门诊办公室统一保管一年。
4、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擅自使用患者自备药品或自备药品使用审批表填写不完整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相关科室和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