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第二条 保健科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第三条 医院新、改、扩建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书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 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每年委托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六条 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每年委托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和性能检测。
第七条 委托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每年进行检测。
第八条 建立档案,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