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8日

       (七)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稳定管理,注意教师管理和学生自我管理的方式方法,制定保障措施,班主任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主题班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八)合理安排本单位值班值宿工作,组织日常安全稳定检查,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九)本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或有施工项目的,组织、领导专项安全稳定管理工作,严防违章作业行为;
        (十)配合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学院保卫部门做好各类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的安全稳定责任人可以指定一名行政负责人担任本单位安全稳定管理人,协助其负责日常的安全稳定管理。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  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应当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是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直接责任。在本单位安全稳定责任人领导下,参与落实国家、学院和本单位对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学院及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稳定管理制度,依法进行安全稳定管理;
        (二)协助本单位安全稳定责任人落实逐级和岗位安全稳定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稳定责任人;
        (三)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纠正各种违章行为;
        (四)检查、指导本单位所属宿舍楼值班和班主任值班的相关工作。一座宿舍楼由多个二级学院共同使用的情况,由各所使用二级学院协商制定宿舍楼值班管理办法;
        (五)监督、参与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隐患酿成灾害性事故;
        (六)协助公安机关和学院保卫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主抓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学生的安全稳定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生开展 ,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学生当中的各种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的各种纠纷和案件,避免群体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院内外各项活动的安全稳定管理;
        (四)负责处理涉及学生的伤害案件、人身伤亡事故,做好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确定所属各科室、教研室、场所、房间等部位和各项工作的安全稳定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的安全稳定管理,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学院安全稳定管理规定和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制度与操作规程;
        (二)熟练掌握责任部位和工作的安全稳定管理、安全防范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各项安全稳定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负责人;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  物业公司履行下列安全稳定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稳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安全稳定管理规定;
        (二)制定符合物业管理实际的安全稳定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三)落实物业单位的逐级安全稳定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四)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定专人对所辖各区域、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整改,并填写巡查记录;
        (五)对物业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对物业单位的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地下设施按要求进行检查、检测和维修;
        第十四条  在学院内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协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责任,并应签订明确各方责任的协议书。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依法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防火、治安审批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活动;
        (二)活动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现场秩序的维护;
        (三)在运动场、馆及室内举行活动的,必须保证安全出口全部畅通,每一出口必须有专人把守。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举行活动的各方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同时追究学院所属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稳定责任。
        第十五条  在学院内参加各种活动、培训、学习班的学员及未成年人学员的监护人在学院内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与参加活动有关的纠纷,由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解决。主办单位非本院所属单位的,由学院内提供场地的单位负责协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涉及学院相关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与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相应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设施,由使用者验收后使用。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稳定管理责任;未在合同中明确的,由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承担直接责任,该主管部门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与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和消防安全责任书或下达安全稳定责任目标,明确安全稳定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制度等内容。
        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与下属单位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安全稳定责任书的形式落实安全稳定责任。
        第十八条  各职能处室和二级学院,应当按照学院印发的《各职能处室和二级学院安全稳定责任目标》(青师院[2014]3号)的通知,履行相应安全稳定工作职责,重点要求:
        1、深入研究掌握并充分落实《安全稳定责任目标》要求的本处室、二级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各项职责。
        2、各处室、二级学院建立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稳定领导小组,督查各岗位安全稳定责任人的安全稳定工作履职情况,检查本单位所负责区域安全稳定工作落实情况,掌握本单位内各教职工、外聘工、学生的思想动态,防止破坏安全稳定事件的发生。
        3、定期开展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积极整改本单位、学院相关部门检查出的安全隐患。
        4、对因工作疏忽、履职不到位而导致影响本单位范围内安全稳定事件发生的相关责任人给予本单位内部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本单位收集相关资料报送学院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落实安全稳定责任制工作中贡献突出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安全稳定管理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对安全稳定责任人、安全稳定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学院的安全稳定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二)重大安全事故,学院的安全稳定管理人和分管发生该重大安全事故所属部门或二级学院的院级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三)较大安全事故,分管发生该较大安全事故所属部门或二级学院的院级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发生该较大安全事故所属部门或二级学院的安全稳定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四)一般安全事故,发生该一般事故所属部门或二级学院的安全稳定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五)对各类安全事故的其他责任人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稳定责任人的责任。
        (六)安全事故层次由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对党政干部或其他人员的政纪、劳动纪律处分由纪委或人事处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处分的内容应当包括:取消个人及所在单位的评优资格;取消个人的晋级、晋职资格;降低个人岗位津贴等级或取消其岗位津贴资格。
        经济制裁由安全保卫部门提出制裁额度,由财务部门协助执行。
        经济制裁可以对单位和个人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驻校机构及新成立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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