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实名确定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及各级、各岗位应当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和责任。
第二条 学校应在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三条 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第四条 单位消防安全条件达到:
1、用火、用电无违章,不超负荷用电,不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3、室内外消火栓完整好用,灭火器材配置齐全,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
4、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疏散通道、门窗上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无违章设置集体宿舍;
7、未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
8、集体宿舍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9、化学试剂、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10、食堂、灶间烟道定期清洗。
第五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六条 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学生参加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高等院校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
第七条 实名落实消防巡查责任。学校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2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校医院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八条 实名落实消防设施维保责任。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学校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第九条 实名落实控制室值班人员责任,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名确定值班人员并公布,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将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报学校消防管理归口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本岗位火灾隐患。消防志愿者可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发生火灾时,正在授课的教师应组织学生疏散逃生。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全校师生参加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下列消防
工作:
1、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
;
2、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
;
3、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4、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采取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
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了解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