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8日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值班行政和值班教师要值班、巡查。
        5.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6.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7.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8.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 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9.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四、
        1.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 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 ,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2.学校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 。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3.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加强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 ,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 。
        4.加强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对学生开展交通 ,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对学生开展消防 ,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6.制定教职工 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7.学校配合学生监护人,通过召开家长会、发放告家长书等形式,督促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 。
        五、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1.要积极主动配合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法维护好学校周边秩序。
        2.配合建设、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3.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4.配合公安、建设、交通部门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5.配合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6.配合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7.配合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8.配合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六、安全事故处理
        1.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3.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应根据上报程序、要求,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七、奖励与责任
        1.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2.对不履行安全管理和 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3.本责任书下达至各部门、级组、、科组、班级签订学校安全责任书。
        4.各部门、级组、科组、班级负责人是本责任书的第一责任人。本责任书的要求不因责任人的更换而改变。责任人如有改变,由接任者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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