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安全、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三、建立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实行个案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识别、调查分析、综合和确认突发事件,并进行风险评估,为预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学校负责开展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五、学校教职工如发现有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当在半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六、任何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