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年级、处室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师生生命和校舍资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加强安全检查防范。
(三)加强对师生的 ,把 列入各年级、各处室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要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不能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校领导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方案,并配合实施排危。
(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集会、外出社会实践等大型活动安全和学校卫生、校舍、上下楼梯安全的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二、责任追究
(一)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学校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依据规定对直接管理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追偿经济损失或其他相关处理意见。
(二)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检察、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四)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未按有关规定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处,加重处理。
(五)凡出现任何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学期中各项荣誉评比,职务晋升,考核评优、评先等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安全考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