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食堂的场地、设备与环境,食品的采购、贮存与加工,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达到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标准要求,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
三、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预防管理制度。食堂实行自办自管,若因在加工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情形,学校有权立即辞退聘用的食堂从业人员。
四、食堂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销售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由专人负责,严防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饮食的卫生与安全。
八、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食品 ,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食物。
九、制订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起动应急机制,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教育局报告。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单位、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十、任何领导和教师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食堂发生下列情况,学校应立即责令其整改:
1、食堂的场所、设备与环境卫生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2、没有实行定点采购,或未按有关规定索证、索票。
3、出售腐败变质食品、三无食品或过期食品。
4、食堂制售冷荤凉菜。
5、食堂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6、学校食堂未实行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
7、食堂剩余食品没按规定在高于60℃或低于-1O℃的条件下存放。
十二、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按卫生部和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