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 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职责:
1、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煤矿采购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安全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1)采区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2)安全科应经常进行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3)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记录。
(5)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核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6)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