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22日

    5、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
    (1)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各有关单位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春处于完好状态。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严格执“三同时”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
    (3)物产办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情况的监督检查;安全环保部对职业卫生健康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停运、拆除或闲置必须向安全环保部门审报。
    (5)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检查员,负产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6、职业病统计报告
    (1)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的人员不得虚报、漏报、所报、迟报有关数据。
    (2)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市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急性职业病在六小时内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急性职业病在确诊后六小时内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机构。
    7、对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和禁忌作业人员和管理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检查。
    (2)对体检中发现的禁忌作业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工会进行协调,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3)发现疑假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用人单位及员工本人,安排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其工资、体检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疑似职业病病人,人力资源部应予以调离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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