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27日

预防控制和消除我公司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职业病,对于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生产经营快速、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和长远的意义。为增强劳动者自身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自我保护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璺定,结合矿实际,特制定劳动者对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制度。
一、劳动者应当学习、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有组织、有程序地及时报告。
二、监督、促使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落实
1、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享有获得职业健康、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3、享有了解工作场所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和应为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权利。
4、享有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5、享有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和拒绝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7、享有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公司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所列权力,因劳动者依法行使其正常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四、劳动者经医疗卫生机构体检后,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习惯成观察对象),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应其知情引起重视,以便更好地做好自我保护。
五、劳动者调离我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六、公司应积极创作条件,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津贴标准和劳保用品质量。
七、公司禁止使用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加强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在孕期、哺乳期不得安排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八、公司应当依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到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的工伤社会保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上监督制度应在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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