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2月24日
     三、职业病危害警示
    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分为图形标识、警告线、警示语句和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施设备、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根据工作场所实际,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一)作业岗位警示
    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二)设施设备警示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施设备,前方或设施设备上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三)材料和产品警示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中文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中文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等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按照GB6179标准执行。警示标识颜色要符合GBZ893规定,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正或更换。
    作业岗位、设施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违反本规范行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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