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9月29日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相关规定
    1、公司(厂)最高管理者、分管职业卫生的领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在岗员工,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技能再教育和考核。
    4、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换岗员工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临时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6、培训方式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公司(厂)、车间、班组组织,委托培训机构组织。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病危害基本知识;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实施,并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2、公司把职业卫生培训经费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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