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小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21日

  4. 一般规定

  (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5. 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监督部,由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公司安全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 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2)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3)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发放;无项目的现场由各专业公司安全员审批发放。

  (5)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施工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改、扩建及检修工程参照厂方标准执行。

  (6)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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