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规范公司各矿、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目的和要求
(一)各单位监测工作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二)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工作由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三)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到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重新作业。
(四)对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监测。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
三、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检测布点
根据黄河工贸集团《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布点,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点图(要求:工艺流程、设备名称、存在的职业病有害因素如:粉尘、噪声及毒物名称)。
(二)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的种类
1.洗煤厂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煤尘、噪声及核源;
2.煤矿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煤尘、噪声及井下有害气体(CO、H2S等)。
3.煤化工厂存在的职业病有害因素:煤尘、噪声、高温及毒物(苯及苯的衍生物、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氨气等)。
(三)监测周期
日常检测,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1.粉尘,各矿2次/月,洗煤厂及煤化工厂1次/半年,粉尘分散度1次/半年,每年监测覆盖率100%。
2.各矿(厂)高温、噪声一次/半年,毒物一次/年,每年监测覆盖率100%。
(四)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四、各矿、厂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每年至少一次.每年的监测覆盖率100%.
五、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六、各矿、厂必须确保监测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