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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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确保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煤矿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安全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与完善;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中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投产前的安全条件确认及相关安全措施、岗位操作规程的审核与监督落实;负责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查;负责拟订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与评价工作实施的协调;负责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的联系。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及对审查意见的落实;负责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对评价报告中以及现场验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的整改。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管理。
        第六条 环保办公室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管理。
        第七条 卫生处劳研所负责建设项目投产前的岗位粉尘、噪声、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 公司工会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以下简称《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编制与完善。
        第十条 集团公司气体防护站负责气体介质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内部审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阶段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符合性审查与管理;负责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验收评价的相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整改。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办公室每年根据政府安全、卫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备案评价机构准入文件,修改、完善集团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准入评价机构库。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应及时向安全办公室提供新、改、扩建项目名称、项目经理责任书以及相关核准备案文件等项目建设资料。
        第十四条 安全办公室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资料确定所需评价的项目,从集团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准入评价机构库中选择3-4家有资质评价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单位完成该项目评价机构的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完成与评价机构的合同签定工作,并配合完成各类评价报告的提资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在向公司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要同时提交《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最新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标准,其内容必须对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内容进行论证,提出消除事故隐患和尘、毒等有害因素的保证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设计提交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格式必须按照政府安全/卫生主管部门要求格式进行编制,并独立成册。编写内容应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对项目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内容进行完善,并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评审备案。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初步设计前完成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项目管理单位所要提供资料的内容主要有:
        (一)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项目可研报告;
        (四)生产工艺流程;
        (五)企业简介、企业总平面布置图;
        (六)企业生产现状;
        (七)主要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图;
        (八)企业周边环境情况;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施工前完成《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以及《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评审:
        (一)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六)中央、省属企业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七)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图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设计符合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施工或安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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