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02日

1. 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辐射相关法规的要求,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
        2. 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3. 依法办理环境影响审批、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相关手续。作为诊疗机构,依法取得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4. 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符合主管部门的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获得许可并经监测合格后再正式投入使用。
        5. 辐射工作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识、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防止人员受到意外照射。
        6. 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 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期间由单位安排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8. 依法对本单位射线装置工作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编写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报告除总结本单位全年辐射工作外,还包含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监测结果。
        9. 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各项整改意见。
        10. 配备辐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指导受检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11. 加强安全责任意识,排除各项安全隐患,做好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安全保卫,防止无关人员随意出入。
        12. 制定辐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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