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3号)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度为依据,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防护,做好以下防护措施:
① 本单位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防毒防尘口罩、防护眼睛及耳塞等级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及处罚等级管理制度。
② 本单位优先选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个体防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提高木材加工及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水平,提升职工个体防护能力。
③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执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工作服、手套、防毒防尘口罩、防护眼镜及耳塞等级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2、 本单位定期对员工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教育,粉尘作业员应了解木尘的爆炸危险特性和安全措施。
3、 粉尘车间确保通风、防爆、隔爆及泄爆等级设施完好、适用。
4、 粉尘作业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
5、 粉尘厂房应安装防雷设施。
6、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得使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有防爆防尘措施。
8、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有防过载措施。
9、 粉尘车间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相应安全防护装置。
10、 粉尘作业场所应设置除尘通风装置。
11、 安装于室内的收尘器,应安装直通室外的泄爆管,其长度不得大于3m。
12、 收尘器应安装灭火用介质管道接口。
13、 滤袋应采用消静电滤料制作,其抗静电特性应符合规范要求。
14、 天花板或短管、滤袋框架应符合防静电要求。
15、 收尘器应设防静电直接接地设施,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16、 收尘器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法兰应用导线跨接,其电阻小于0.03Ω
17、 配套的风机等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8、 收尘器应设置泄爆装置 。
19、 除尘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20、 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
21、 车间清洁时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